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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7日 星期六

    法官的“听”与“说”

    ——写在《法治天下》电视节目开播之际

    作者:倪寿明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7日 11版)

        人民法院报社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合作开办的法治题材电视栏目《法治天下》近日开播。该节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题,通过法官的具体讲述,揭示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展示法官裁判时的内心世界,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司法的全新视角。

        关于法官的“听”,源于法官特定的职责。法官最具职业特点的形式和方法就是耐心倾听。法官审案又叫听讼,“非听不能审”,可见一个“听”字了得。繁体字的“聽”,拆开就是“十目一心耳为王”: “十”字表示头要正,寓意听时态度要端正;“四”字代表眼睛,眼睛要看着对方;“一”字代表一颗平稳的心,“心”字则代表专心和用心,心无旁骛,心无杂念;最关键的是前面的“耳”字,意为善听者为王。

        法官用心体会这个“聽”字,意义尤为重要。庭审的目的就在于让人家把话说完,把要表达的意思表达清楚。诉讼者因为有利益之争,自然要全力“倾诉”,有满腹的“心里话”,在法庭上也许会不冷静或者不尊重法官,但无论遇到何种情形,法官都要摆出“听之唯恐不细、察之唯恐不详”的态度。无论何种情况,法官都要始终保持沉着镇静、彬彬有礼,无论行动还是安坐,都能给人以内敛克制的感觉才好,这是听讼者应有的素养和气度。

        关于法官的“说”,同样源于法官的职责,即法官在听讼之后必须就双方争讼内容作出判断,并依法作出判决。我们历史上也曾把法官称为推事,即语出此意。法官之说理与说法,又可以分为“书面说”和“口头说”。“书面说”当然就是判决书要说理说法。现在常把当事人作为法律消费者,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法官作为正义的生产者和运输者,必须要为讨个说法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产品,而这一法律产品的最终载体就是判决书。判决书是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借此要让当事人准确知晓法官判断的内容及其判断过程。而且,当事人通过审视判决书,可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上诉或再审等救济方式。因此,判决书中说理与说法就变得百分之百的重要。

        “口头说”的重要性源于增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度的现实需要。当今中国,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回应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正成为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舒解社会不信任压力的良方。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对专业性较强、公众不易理解的法律问题,司法机关应当运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专业性阐释,做到释疑解惑,促进媒体和公众对法律难点问题的正确理解,并进而在全社会促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的树立。这就要求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开与展示,也包括实体公开,特别重要的是心证公开,也就是介于程序和实体结果之间的法官内心确证的心路历程,也应当是公开的,否则就会产生一些“让人看不懂的结论”。

        加强判决说理就是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判后答疑则是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是在公开宣判后就当事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延伸。作为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让当事人,也让旁听群众明白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如果判决已经出来,当事人还不明白,就是判决说理还有不足,还不充分,应当继续加以阐明。

        《法治天下》这样的以案说法专题栏目,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报在案件报道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案件回放、法庭审理、观众参与、主审法官的点评等形式,把一个个案判决的意义延伸,把普法效果达到最大化,力争做到把政治高度、情感温度、文化厚度结合起来,把节目的新闻敏感性和案发现场的真实性结合起来,把新闻因素和法律因素结合起来,使节目产生较大的视觉冲击力和社会互动力,真正起到凝聚法治正能量、传播法治好声音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时代作出新贡献。

        (作者为人民法院报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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