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并非单向、封闭的一元构造,而是双向、互动的二元结构,其应当包括司法自身的信誉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这个二元结构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让司法机关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真实评价,对于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价值。
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主体与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相互评价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过于强调司法专业化的背景下,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必然是渐行渐远。人民群众无法有效接近司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了解、不信任甚至不满意。司法不仅需要体现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彰显人民性,人民享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并对司法进行评价是司法工作获取人民群众认同的重要前提。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有利于密切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司法、参与司法、认同司法的机会,进而形成稳固而持久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有利于全面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数据以及外界影响而得出的主观认识。司法机关开展的内部考核数据,可视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但司法最终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因此,单一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外界影响下的主观认识,则主要源于公众和媒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个案与千万起案件相比虽然只是极小的部分,却构成了当事人内心确信的全部内容。一些个案的办理结果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仅仅从一起个案的公正与否来评判司法公信力,则无异于一种“管中窥豹”式的评价。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构建一套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能够避免当前评价司法公信力模式过于片面和内化的弊端,对特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的司法公信力,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评价。
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科学决策。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人民,国家司法机关决策的主要宗旨和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内涵的核心要素,体现着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权威。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不仅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的决策回归其工作宗旨,也有助于从中反映司法工作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问题,为司法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以便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
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在司法领域,如果监督不到位、不同步,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就有可能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甚至会对司法制度产生质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样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自然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受监督渠道过窄、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在许多时候没有落实到位。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衡量因素,就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这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甚至畸变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在认同法律的价值后,就会自觉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在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法律因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渴望,从而使人民群众在内心萌生出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当法律信仰形成后,会以循环的方式推动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等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当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反复交流、反复产生相互印象时,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产生直观的感受,就会对司法进行评价;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更为客观、更为理性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便被培育起来,司法公信力也应运而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接触和了解机会与日俱增,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有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司法公信力不仅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一个地区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体系,进而对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目前,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尚处于从无到有的阶段。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进一步得到认可和确立,并将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