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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3日 星期五

    纳税人识别号让建立返税制度成可能

    作者:杜怀仁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3日 02版)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更重要的意义就是落实此前由于技术和制度限制,而没有实现的公民权利,以更可操作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期限已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国家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最近十几年,电子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身份识别技术及其支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当然,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远不止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国家财力能否负担的问题,而是在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纳税人识别号体系的建立,将强化公民纳税义务的实现,但是这一体系也将为过去没有落实到位的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将使以家庭为征、缴税单位成为可能,也将使向纳税人返税制的施行成为可能。以家庭为征缴单位和向纳税人返税,将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扩展国家二次分配的波及面,在可计算的更加公平的基础上落实公民权利,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

     

        现阶段,公民返税制的建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返税制一方面可以弥补随经济增长而扩大的社会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保障水平还不高的社会福利。在此,把扶养孩子和老人、负担学龄儿童与青少年的上学花销、担负医保所不能覆盖的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以及与国家政策激励方向相一致的公民个人或其家庭的相关开销等项目,列入可返税条目,并依据家庭支出占比,规定相对合理的返税比率。这无疑将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会从落实公民权利的角度,极大地促进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和纳税意识。

     

        纳税人的称呼,绝非只意味着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向政府交出一定的个人收入而两讫,也绝非意味着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而间接向政府交纳法定税种的税额,而可以“井水不犯河水”。纳税人的概念,内含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标示了公民不能推卸的强制性义务,更标示了国家公共财政和政府运作资金的来源以及公民权利据以产生的实际出处。

     

        因此,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除了巩固现行的征、缴税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意义就是落实上述许多原来因为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限制,而没有实现的公民权利,由此在更高水平上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更可操作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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