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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2日 星期四

    《法治热点面对面》连载⑨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2日 02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要应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从根本上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二、怎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位于长江之滨的江苏张家港,是我国犯罪率最低的城市之一。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张家港还是首批获评全国文明城市的县级市。早在20年前,这里就以精神文明建设成就享誉全国。长期的文明浸润,涵养了这座城市的法治文化,孕育了张家港人的法治精神。

     

        张家港的实践生动地说明,道德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源头活水。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必然会自觉尊法守法;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了,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我国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一个词就是“爱国守法”;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赫然在列;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一项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可见,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重要的道德要求。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尊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渠道。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针对我国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几千年悠久厚重的中华文化,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资源,也包含着丰富的法制思想,是今天我们涵养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精华,并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

     

        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道德重在践行,法治也重在践行。最好的道德和法治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在具体实践中,感受道德和法治的力量,树立崇德尚法的思想。要把法治文化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广泛开展以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让人们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法治熏陶、增强法治意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乡村、社区、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让法治的种子在人们心里落地生根,在全社会开花结果。

     

    三、怎样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2013年11月21日,江苏扬州出租车司机程斌发现路边有人因车祸受伤昏迷,立即将其火速送往医院。一路上,他连闯7个红灯,为伤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人们在交口称赞他的义举的同时,也在关注他会不会因为闯红灯被处罚。交警部门表示,按照现行道路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于处罚,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不让好人吃亏,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善举的保障与鼓励。

     

        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立法要立良法。道德观念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自古以来,各个国家一般都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和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执法要扬正气。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执法要严格公正,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

     

        司法要辨善恶。司法断案最能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很多时候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四、怎样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这个备忘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推出了多项信用惩戒措施,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这一法治措施有效打压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也有力弘扬了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这说明,法治是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

     

        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的感召。而对于缺少道德自觉的人,道德教育容易变得软弱无力。当前,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

     

        明规矩,划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屏障。要重视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要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针对目前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惩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是说,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道德败坏风气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要继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依法依规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严重无良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我们屡屡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的报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必须树立鲜明道德导向,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保障助人者权益的法律。我国大多数省区市也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政策法规,深圳市还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来为好人提供法律保护。要继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化解好人的道德风险,保障好人的合法权益,褒扬好人的道德行为,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千百年来,围绕法律与道德的话题经久不衰。今天的中国,让法治的阳光普照,让道德的清风吹拂,每个人的追梦之路、整个民族的追梦之路必将更加亮堂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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