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任性的旅客喜欢一生气就擅自开飞机应急出口,年底了,附上各种机型价格,以便选择给航空公司包多少红包:737主滑梯8万元;320主滑梯9.2万元,翼上7万元;330主滑梯19万元,应急出口15万元;777的20-25万元;380的30万元左右。价格公道哦,任性您就来吧!”
这是昆明航班“强开应急舱门事件”发生后,网上广为流传的一段调侃。
1月10日,因天气原因,经停昆明的MU2036次航班长时间延误。旅客登机后,由于除冰需要,机舱内关闭空调约30分钟,导致空气不流通。一位年长女性身体不适,引发旅客不满,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飞机推离廊桥后,机上旅客突然打开了三个应急舱门逼停了飞机。
近年来,因航班延误等原因,旅客和航空公司屡屡发生冲突,这次强开应急舱门事件,再次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我们不禁要问,应当如何厘清此类事件中当事者的责任,这些“任性”的旅客是否真要赔偿段子里所说的金额?遇到航班延误,旅客应该如何维权?
天气原因不是免责的当然理由
只要买了机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就构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服务的提供方,旅客是服务的消费方。由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安全、及时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昆明此次事件中,双方矛盾起因于航班“机坪延误”。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规定,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航空公司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当前一些因延误引起的案件中,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突发事件、空中管制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
虽然如此,航空公司仍应当提前告知,采取积极措施协助旅客,如果没有履行好这些义务也要承担责任。这并非没有先例。比如,2005年,谢某等20余名乘客诉东方航空延误赔偿案中,法院就认为,航班延误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于被告并未在合理的时间通知原告可以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航班或者退票,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被告补救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要返还旅客票款的10%。
总的来看,相较于国外,目前我国对航空延误中旅客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针对性质严重的“机坪延误”,缺乏细节性的操作规则。比如,美国交通运输部遵循旅客至上原则,对机坪延误有着详细规定。机坪停滞超过两个小时,应告知旅客延误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合理预计的时间,同时赔偿两倍票款,赔偿额度随等待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同时,不得在旅客无法离机的情况下,机坪延误超过3个小时,除非由于安全、安保及空中管制原因。2010年,针对一起机坪延误6小时的事件,美国交通运输部还对航空公司开出了17.5万美元的罚单。
规则不明确,权利就难有尺度,责任就容易推卸。此次事件中,机坪延误是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这不应是航空公司推脱的理由,机坪延误已经超过2个小时,理应积极采取措施,而不是被动回应。特别是当机上空调关闭导致旅客不适,机组人员要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告知、耐心解释,还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只有强化服务意识,制定严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才不至于激化矛盾,真正让旅客情绪稳定。
不能以违法手段维权
对于旅客而言,针对航空公司的不当违约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行使必要的告知、求助、赔偿义务。比如,要求及时信息告知,提供食宿,更换航班、退票,对于身体不适的乘客,可以要求提供医疗救助等。但是,维权不等于情绪的肆意发泄,更不能采取强行打开飞机应急舱门或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过激手段。这就好比顾客在饭店就餐,发现菜里有个苍蝇,可以要求饭店换个菜或者要求免单,但不能把饭店桌椅掀了、砸了。
也就是说,权利的维护,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航空安全无小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严重损害航空安全,是置其他旅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因此,这一行为也被严令禁止。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应急舱门作为救生设备的一种,擅自开启属于危害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又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聚众实施扰乱航空器上秩序,首要分子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34条又进一步规定,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如果情形特别恶劣,比如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机上人员或者强行打开应急舱门,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还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次事件中,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在旅行社25人团队导游李某媛的煽动下,团队中旅客周某打开了41L、42L座位旁两道应急舱门。显然,李某媛属于聚众扰乱航空器秩序的首要分子,周某属于擅自移动使用中航空设施的行为人。因此,机场公安机关考虑到事件的性质,对涉事两人处以治安拘留15日,是恰当的。
民事赔偿额度的计算
此次事件中,公众还关注涉事旅客是否真要承担网上段子里所说的高额赔偿。对此,要做具体分析。
旅客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对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航空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追究责任:一种是要求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要求旅客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航空公司选择合同违约还是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却不一样。如按旅客的侵权行为追究,就要以航空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采取的是一种“完全赔偿”原则,不以旅客过错大小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然而,这种财产损失不是应急舱门和主滑梯全部市场价格,而是航空公司整个事件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比如,应急舱门和主滑梯的检修维护费用、机票损失费用、航油损失费用等。
如果按旅客的违约行为追究,还要把航空公司的预期利益包括在内,赔偿范围比侵权责任更大。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违约赔偿的是“一桩成功交易所蒙受的损失”,而不是“不成功交易的损失”。比如,做成一笔买卖,我们合理预见能赚到100万元,做不成只能损失100元。按违约责任,不仅要赔偿实际损失100元,而且还要把100万元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此次事件中航空公司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且还可以要求旅客赔偿航班正常起飞获得的利润。
所以说,有钱也不能太“任性”,否则后果真的很严重。本文开头提及的网传的计算依据虽然不对,但实际赔偿数额可能更高。事实上,此类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应当看到,航班延误屡屡引发“闹机”事件,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一个因素,既有个别旅客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航空公司解释沟通不到位的问题,还有规则不明确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如何避免事件的传染效应,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理应引起我国航空业者的全面反思。
清晨的薄雾,不意味着白天的阴霾。“闹机”事件虽然积重,但不意味着难返。只要我们细化规则,明确当事双方责任,倡导依法合理维权并严惩违法行为,同时增强服务观念,强化内部管理,重塑信任关系,和谐的航空服务秩序终能雾开日现。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那些“任性”的旅客
误操作 2012年3月28日,四川航空3U8759航班在三亚凤凰机场起飞滑行时,一名女性旅客错把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滑梯释放,航班延误3个多小时。
过激维权 2012年8月21日晚,南方航空由广州飞往海口的CZ6788次航班因雷雨取消。8月22日上午,南航安排补班。旅客登机完毕后,两名坐在应急出口处的旅客因索赔不成情绪激动,擅自扳动应急舱门把手。机组人员报警后,涉事的两名旅客主动下机。
早下飞机 2013年12月14日,四川航空3U8829航班从重庆飞抵北京。旅客冯某为了早下飞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导致滑梯打开。事后,冯某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好奇 2013年12月16日,华夏航空G52652次航班由南宁飞抵重庆。飞机停靠廊桥后,坐在第13排的一名丁姓旅客出于好奇,扳动了应急舱门把手,致使应急舱门打开1厘米左右的缝隙。后该旅客被行政拘留5日。
(本报记者 王逸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