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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环保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0日 08版)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记者冯永锋)记者19日从环保部了解到,环保部最近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全力支持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通报到相关的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在部门配合方面,《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许可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交。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必要时也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对于修复费用用途,《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也可从这些款项中支付。如果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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