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冯蕾)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陆上风电价格政策,其中包括适当控制降价幅度,差别化调整各资源区电价水平。
据介绍,一是调整风电标杆上网价格。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第IV类资源区标杆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调整后的四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和0.61元。二是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据了解,2009年7月风电标杆价格政策出台以来,风电市场快速发展,风电设备价格和项目开发成本显著下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价格有下调空间,而且局部地区出现了风力发电增长与消纳不匹配的情况,三北地区弃风限电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此次通过调整电价水平、对已核准项目给予一定建设宽限期等措施,既可以保证风电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又可以有效引导风电产业投资和项目合理布局,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促进风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