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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完善路径

    作者:关振国 朱哲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7日 07版)

        中共十八大把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不断求索、不断总结、不断实践、不断思考的理性成果,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协商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主题背景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必将发挥势不可挡的助推力作用。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对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总结、创新和发展,既有深刻的中华民族“仁”“和”传统文化理论渊源,也历经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检验,经历了从萌芽、产生、发展、逐步成熟的日臻完善的历史进程。在当今国际社会纷争不断,国内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此探寻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科学合理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构建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指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只有建构制度化、程序化的协商运行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协商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协商主体围绕协商议题自由、平等、真实、有序地表达各自主张和利益诉求,才能保证协商结果的达成和科学决策等一系列过程的有序、科学、民主与高效。在协商民主中遵循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可以保证协商前的高度民主、协商中的高度透明,以及协商后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建构协商民主“三化”的运行机制是使全体协商主体真正享有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可或缺的保障机制。

        培育和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落脚点,是参与主体真正享有协商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在长期的传统选举民主占优势地位的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协商民主意识淡薄,缺少协商民主常识,缺少表达利益诉求的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之协商主体间占有资源、权力以及个人影响力的不同,使协商强势主体拥有话语权,协商结果也朝着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倾斜,而弱势一方由于缺少维权民主意识,导致协商地位不平等。因此,随着我国协商民主政治改革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培育和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素养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培育协商主体的协商民主意识,调动参与协商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民主热情,培育他们了解协商的程序和协商主体参与、表达、监督等基本素质。从培训对象来看,主要是基层群众,特别是交通、信息、通讯不发达,不懂得使用信息技术,文化素质不高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各类基层群众。从培训方式来看,协商组织者可以通过会议、电视电话、各类媒体、培训材料等进行培训,被培训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家庭、团体、村(居)委会、企业的全员或者代表。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层次、分阶段、有目标的培训,提升协商主体的民主素养,为积极参与协商民主打下坚实的基础。

        广开多元化的协商渠道是协商民主实施的重要平台,是协商民主完善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多元化的协商平台是协商民主得以实施的载体和舞台,根据各地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可以开创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渠道。除了传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协商、党际协商、政府协商、团体间协商外,主要是做好基层协商工作,因此开创基层多样化多元化的协商渠道尤为重要。通过协商平台和渠道,为广大群众创设参与民主、自由表达、畅所欲言、言为心声的平台和利益表达诉求的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和进步,推进和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保证协商成果体现协商主体的意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任何一种协商的目的就是使协商成果体现协商意志,服务于协商主体,使协商主体享受协商成果。因此,要对整个协商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协商程序和协商成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只有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人民在协商中自由、公平、有序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证人民成为自己意志的发起和维护者。只有在协商中实施有效监督,才能保证协商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达权甚至辩论权,才能保证协商主体的意志得以实施和落实,才能避免由于协商主体本身资源和权利的占有不均而造成弱势群体集体话语权的丧失,避免协商过程中造成的协商地位失衡,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上述所谈的几点建议之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完善还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政府行政效率、人民群众认识接受并适应新事物的成效、公平公正有序的协商体制的建构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要努力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使我国的协商民主日臻完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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