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伴随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资源决策权的扩大,可掌控的资源急剧增多,社会上的腐败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渗透到高校,加之高校内部某些制度的缺失或虚位,导致高校产生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高校履行人才培养、知识创新、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是高校公权力的执行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践行者,其清廉与否直接关系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关系到党和国家廉政体系的建设。因此,以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以“双清”(清正、清廉)建设为目标,结合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党政领导班子清廉的制度体系,对推进高校反腐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使高校成为国家廉政建设中的廉洁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高校“双清”的制度体系,既是对多年来高校开展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也是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向上、面向未来的人才培养环境的重要举措。而高校“双清”制度体系要发挥出长效作用,必须具备有效管用的机制。
制衡机制。构建高校“双清”制度并产生实效,需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基础上,探索五位一体的权力制衡机制:(1)以权力制衡权力。高校党委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同时,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适当分离,实现不同权力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关系。(2)以道德制衡权力。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内心的道德修养,强化为人师表的教育及自省功能,增强抵制外部不良诱惑的定力。(3)以权利制衡权力。在发挥好广大师生监督参与作用的同时,对学校公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基于目标效益导向,调处权力摩擦,形成正向合力。(4)以制度制衡权力。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的行为。(5)以法规制衡权力。以《大学章程》为载体,明确高校各类权力的定位和职责范围,明晰各类权力边界及相互制衡的基本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虽然高校中的利益冲突并不一定都是腐败,但利益冲突却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而任何腐败必然侵害高校师生的当前利益或长远利益。为此,要建立完善以利益信息公开为基础条件、以利益回避为必要条件、以利益处置为重要手段、以利益监督为保障措施的四位一体的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体系。防范利益冲突的核心是预防,既要围绕高校腐败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厘清诱发腐败的“病因”,基于制度建设重点防控;又要将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利益处置、利益监督等措施形成有机整体,有针对性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实现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置。
动力机制。一是靠他律。即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通过科学的考核、评价、奖惩措施,规范责任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使坚定的立场、正确的理想信念内化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班子的清正、清廉自觉意识和行动。二是靠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要硬在思想意识和作风行动上。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必须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思想上的清醒、行动上的廉政,才能实现清正、清廉的目标。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班子既是高校“双清”制度建设的构建者,也是制度的执行者,高校“双清”制度的动力机制,说到底是他律与自律兼容,并以自律为主的机制。
组织生态平衡机制。任何组织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在组织运行过程中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能量和物质的转换,形成组织生态的平衡。运用生态系统中功能(行为、能力和功效)分析和组织结构相依、制约、转化的辩证关系,对高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组织运行过程、组织监控结果进行诊断,将高校“双清”制度体系转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分解,在纵向上将权力制衡、防范利益冲突和发展动力机制中的规制层层分解落实到高校组织架构的不同部门;在横向上确定组织中各部门“双清”职责的协同关系,保证组织架构运作的协调一致。同时,高校各项任务使命的一个鲜明特征是面向未来,需要秉承“与未来合作”的管理理念,有针对性地实施组织协调、再造、进化等探索实践,实现高校组织系统与“双清”制度系统的生态平衡,共生共进。
运行保障机制。高校“双清”制度既要保障高校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的战略部署,又要在决策、执行、考核评价等环节,为实现“双清”目标进行配套改革。为此,在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基础之上,需进行相应的探索实践。比如,建立“双清”工作运行保障体系,对“双清”制度的工作目标、责任担当、考核评价等进行通盘考量,通过推行高校党政各工作部门职责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健全完善党务、政务和学术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制定公开标准,创新公开方式,落实公开责任;实行职责到人制度,通过明晰各级领导干部在“双清”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目标和职责,使高校“双清”制度的使命与分管的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保障组织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和协同性,进而发挥出预期功效。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本文系教育部社科重大项目[13JZD0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