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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2日 星期一

    前沿视点

    反家暴要过几道坎?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2日 10版)
    家庭暴力正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CFP
    面对家庭暴力,绝大多数人选择了沉默而不是维权。图为深圳的一名社工身着染红的婚纱,装扮成“受伤的新娘”走在步行街上,呼吁人们关注家暴造成的伤害。CFP

        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占到了一半。每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在5万件左右。事实上,求助于妇联的只占极少部分,绝大多数人面对家暴,选择了沉默。

     

        深冬的一天,一场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小型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举行。当律师和妇联的工作人员念出这组数字的时候,会场里一片寂静。

     

        专家表示,家庭暴力正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犹如一个脓疮,反映了社会的失调。反家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然而要跨过实践中的沟沟坎坎,并不容易。

     

    一道坎: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离我们很近,并不是像李阳家暴案那样给妻子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才叫家暴。”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庞标说,“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被普遍接受和容忍的事情,其实这都是家庭暴力。”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看成家庭纠纷,社会力量难以介入。所以,清晰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暴的第一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表示。

     

        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静指出,家庭暴力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被中国人接受的,反家暴工作在妇联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和高度关注下,已经走过了将近20年的漫长历程。然而,社会各界迄今仍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不少专家认为,对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应该局限于近亲属。“很多暴力事件并非发生近亲属之间,比如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暴力显然应该视为家庭暴力。”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说,“所以这里说家庭成员,应该做广义的或者扩大的理解。”

     

        “如果不把同居关系、分手之后的伴侣或者离婚夫妻纳入其中,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反家暴的保护范围之外。另外,大多数的家庭暴力还没有发展到需要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程度。如果不扩大理解,施暴者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受害者又得不到任何帮助和支持。”长期致力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冯媛说。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则建议,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其实性暴力发生率非常高,很多严重的家暴案件都涉及性暴力。而且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将性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之中。”

     

    二道坎:怎样从源头预防?

     

        在荣维毅看来,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家庭角色定型和传统分工对妇女的歧视有关。她认为,反家暴应该从改变传统的性别规范入手,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直言,多数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就是性别关系。所以,预防家暴需要让公民从小就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

     

        “预防性别暴力要从孩子的成长过程抓起,要在青少年中开展反性别暴力教育!”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王曦影不无激动地表示,“我强烈建议普遍开展父母教育项目,除沟通、尊重和对冲突的非暴力解决方式外,还必须提高男孩和女孩性别平等的意识,不要让孩子形成关于性别的刻板印象。”

     

        在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专门设有性别平等的课程。李洪涛指出,我们不仅应该在中小学设立相关课程,还应该把范围扩大到各级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因为多数学生从高校毕业后很快就会结婚,这一阶段进行反家暴的教育,对预防家暴的发生有最直接的效果。”

     

        事实上,在社会对家暴高度容忍的状态下,大多数家庭暴力问题从最开始就被忽视了,导致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甚至酿成悲剧。冯媛指出:“家庭暴力有周期性和不断循环的特征,如果第一次发生时就能得到有效制止,干预效果是最好的。”

     

        及时干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娜说,社区最容易发现家庭暴力,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的义务,遇到问题时容易互相推诿。这种情况下,家暴的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她建议,应该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列为社区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促进社区积极防控家庭暴力。

     

        李明舜也认为,对社区组织的预防家暴功能强调得还不够,有关机构和社区组织应该建立早期干预机制。他举例说:“有的地方建立了社区监督员制度,聘请社区监督员,当邻居家里发生争吵时,他们就去敲敲门劝诫,或向片警和居委会反映,效果非常好。”

     

    三道坎:社会合力何来?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经常被看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延续至今,导致了有关制度不完善和国家责任的缺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告诉记者,反家暴需要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合力解决这个难题。

     

        家暴庇护所对于帮助家暴受害人紧急避害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国内多数家暴庇护所都冷冷清清,无人入住。此前有媒体报道,在北京海淀西三旗街道的清缘里社区,一家家暴庇护所成立8年依然无人问津。

     

        “国内很多庇护场所缺少法律上的保障和规范的运作流程,加之门槛过高,不能满足家暴紧急避险的需求。”荣维毅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成认为,庇护机构越亲民越好。他建议将庇护所建在民警宿舍,因为那里最能保护受害人,而且物业成本低,入住者饮食起居也很方便。

     

        李静指出,近几年家暴发生后受害人的反应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开始从单一地避害转向维权。但受害人往往只有朦胧的权利意识,而不知如何在家暴中保护自己、如何在家暴后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欣海认为,发生家庭暴力后,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责任。当医疗机构发现患者因家庭暴力受伤时,应该协助保留证据,并通知调解机构、提示当事人报警或提供有关法律机构和律师的救济渠道。

     

        “我发现很多家暴受害人除了去医院,并无意识去主动寻求其他帮助。”许欣海说,“因此,医院应该帮助受害人找到畅通的求助渠道。当外部力量介入后,施暴者的暴行受到约束,继续施暴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小。”

     

        李洪涛也认为,家暴的干预和介入并不是单独一个部门能够胜任的,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力量联合行动。

     

        一部正在酝酿的专门法律,将有助于人们迈过反家暴征途中的沟坎。承载着社会各界的期待,2014年12月25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社会共治等都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参与。

     

        多位专家表示,反家暴立法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将调动起全社会的积极性,一同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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