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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公益诉讼 ●“按日计罚”与环保执法

    新《环保法》“上岗”引出三大“关键词”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05日 05版)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个被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会给未来我国的环保实践带来哪些变化?

     

    关键词一:参与

     

        “新《环保法》与旧版最大的不同,就是专门增加了一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通过保障广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普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执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环保举报热线”12369依旧,而在新《环保法》框架下,公众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比重都将进一步加大。公众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是新《环保法》给普通公众的明确权利。

     

        当然,除了公民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这项举报权。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还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继续举报。

     

    关键词二:诉讼

     

        环保法修订案通过前,曾经四次面向社会公示。最引人注目的讨论,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当时,议论的焦点是:到底谁有主体资格?而现在,社会要开始讨论:到底该怎么样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全国有300多家环保社会组织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表示,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能发起诉讼的组织,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然,直辖市的区,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也等于“设区的市”;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而在常纪文看来,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面向企业的生态公益或者说环境修复诉讼,二是面向政府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新《环保法》已经明确,检察机构已经具备了起诉各级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资格,但是,环保社会组织是否也能成为诉讼主体?这还需要今后全社会共同探索。

     

    关键词三:执法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新《环保法》有一项对环保职能部门的增权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将具有独立执法权。之前,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在查验违法行为时,只能申请政府查封排污设备,却没有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有了这个‘独立执法权’,公众最期待的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就能够顺势成立了。”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表示,根据之前相关的环保法律,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者最高的罚款是100万元封顶。许多企业无视法律肆意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基于此——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而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处罚没有了上限,从违法之日开始,到违法行为纠正为止,每增加一天,就增加一笔罚款,企业污染得多严重,处罚起来就有多‘狠’。”

     

        (本报记者 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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