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战略举措,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纪元。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其核心要义是“依法办事”。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法律至上,即在一国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普遍守法,即一国中的各类社会主体必须普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党派、团体、法人、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活动,合法地行为;国家护法,即国家必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国家要用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措施来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特别是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守法。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全面坚持法治原则,遵循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坚持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原则就不可能得到贯彻。现阶段,在民主制度之类的“硬件”方面,在民主原则、精神之类的“软件”方面,我国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此,《决定》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因此,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筑牢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础。
坚持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和实施法治原则最深刻的根据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自然经济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个人在社会中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抽去了人治、专制的基础而提供了民主、法治的条件。正是市场经济带来发达的交换、交往关系,形成了发达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观念,也形成了依据共同规则行事的习惯,人们懂得怎样利用法律规则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不发达,特别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因此,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筑牢法治中国的经济基础。
坚持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大力推进法制工作。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法制工作,要实现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立法质量有待于提高。必须强化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有良法可依。要坚持严格执法。有了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就成了摆设。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强化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人们的共识,成为人们的信念和准则。“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是许多中外法学家的共识。《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坚持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厉行法治,树立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化解等各项工作。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