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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热点思考

    互联网用户生成内容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褚霞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31日 16版)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用户、自媒体的法规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以上法规所涉及的社会现象,是一个更大范围的、被称为用户生成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互联网法规新领域。

        UGC模式下,用户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参与者和内容生产者。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社交网站用户规模达2.78亿,使用率高达45%,UGC成为移动互联网重要的基石。UGC是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乃至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最新发展,正日益成为主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依托UGC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取代了曾经的门户网站并迫使后者全面向自媒体转型。在成为商业模式的同时,UGC也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它使个人生产成为普遍现象,也使释放个人才华成为现实。UGC模式还促进了消费者权利的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重构,它将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动力。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大众声音在提升政府工作质量方面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6日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随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城市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国家旅游局则通过大数据技术全面调查分析游客的网络评论,更多的公共或商业机构则开展网络舆情分析,生成决策参考报告。与此同时,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人关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问题将成为常态,甚至将出现利用UGC的“网络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这方面的法律研究和储备。

        然而,当前触及和触犯法律问题的UGC案例越来越多,UGC已经成为涉及面广泛的法规热点现象和重点问题。在刑法方面,网络谣言等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政府整治网络言论,加强市场化媒体管理,开展铲除恐暴音视频的专项整治行动。在社会治安方面,一些网民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网络闹剧正打击着人们对社会的基本信任,给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究其根源,就在于缺乏制约当事人和相关机构等主体的立法。在商业方面,利用用户点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件频发,例如,花钱雇用水军调高电影网络评分等。在民事领域,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些自发形成的旅游、节庆和主题活动的临时团体,也时常产生法律纠纷。

        面对UGC爆发式的增长和不断出现的法律问题,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和发挥UGC积极影响方面明显不足。首先是认识上的不足。我国2012年曾相继引进出版《第三次工业革命》《大数据时代》等书籍,国务院也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机构加强研究和宣传,但全社会对UGC带来的革命性发展机遇和挑战的系统性、深入性和原创性认识较少。由于国家层面缺乏关于UGC的战略、规划、立法和制度,导致政府在应对UGC时处于被动地位,不仅安全、社会、商业等方面监管工作被动,而且许多UGC问题演变成为社会事件。商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电影、旅游、微博、社区等网站时常出现的雇佣水军刷好评、炒作甚至诋毁商业对手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已经成为突出问题,但政府尚未形成有效规范治理手段。与此同时,政府监管与UGC的关系尚未理清,监管目标、手段和行业自律以及对外合作等监管体系亟待建立。

        基于UGC自身的性质、构成和应用,特别是其双刃剑作用,其法规适用、梳理和完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治与法治结合的原则,即既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也要重视自律体系的建设;用户与企业并重的原则,即要适应UGC不仅是个人生产、也成为商业活动的现实;发展促进、行业监管和民事调解“三位一体”立法的原则,即既要规范UGC的制作、发布,更要充分挖掘、释放其正能量,服务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产业质量提升和改革发展大局。新旧结合的原则,即既要发挥现有法规的适用性,也要加强UGC法律研究和学科建设,积累典型案例和加强宣传教育。只有坚持按我国国情进行立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UGC法律体系,才能在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基础上,于国际交流中取得话语权。

        笔者认为,UGC立法应把握以下基本要点:实名制和注册制,通过身份等基本信息的确认,规范虚拟网络社会,在手机、电脑和其他设备终端使用UGC时,要求实名注册,网站和信息平台也应在显著位置明示UGC行为基本规则,用户同意方可注册;将促进、监管和调解UGC各种活动作为重点,发布国家战略和发展意见,建立监管体系,梳理和完善民事法规;促进分类指导,尽快制定UGC分类管理目录和动态更新,联合各方及时制定出台管理措施;新旧法律衔接和完善制度体系,统筹考虑UGC相关的国家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体制机制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化的行业管理途径,形成规范行业主体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业治理机制;建立更加有组织的立法研究队伍,在专业研究、对外交流、行业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加快形成UGC立法建议和具体条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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