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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琼瑶诉于正侵权一审胜诉

    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500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靳昊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6日   09 版)
    琼瑶
    琼瑶作品《梅花烙》 资料图片
    于正 CFP
    于正作品《宫锁连城》CFP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王逸吟、靳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下午对台湾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2014年4月,于正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各大电视台陆续播出。因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的《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了广泛争议。6月,琼瑶将于正和四家拍摄公司起诉至北京三中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12月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知名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

        25日下午的宣判由宋鱼水宣读判决结果,两位合议庭法官分别宣读了判决理由。判决书对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权主体及民事责任认定等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论述。

        法院认定,《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琼瑶。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情节本身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本案中,琼瑶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这些“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关于《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原告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关于《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法院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

        关于责任认定,判决书指出,被告于正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及东阳星瑞公司作为拍摄单位,存在明知或应知剧本《宫锁连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共同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宣判后,于正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依法提起上诉。对此案的进一步走向,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王逸吟、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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