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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三个前提性问题

    作者:李佃来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6 版)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探讨正义问题,是近几年国内学术界的一个重大理论自觉,这使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迅速成为当前的一个热门领域。笔者认为,要持续地、富有成效地将这一领域的研究向纵深层面推进,应着力解决好以下3个前提性问题。

     

    摆脱自由主义范式的束缚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模式中,政治哲学并未占有一席之地,因而今天人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讨论正义问题,几乎是在没有任何学术准备的情形下开始的,既缺少概念体系的铺垫,又缺乏方法论的引导。在此背景下,人们很容易从现成的西方政治哲学中获取理论上的支撑,进而依傍西方政治哲学的话语来进行学术概念的解析与理论框架的建构。对于一个新的学术领域来说,在其确立的初始阶段,外在话语的辅助与推动可能是必要的,可一旦被外在范式绑缚起来,这一学术领域的研究就难以走出生搬硬套的学徒状态,从而与本真的学术探求渐行渐远。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研究要从马克思讲起,而马克思是在全然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路数上阐发正义思想的,如果不加反思地用西方话语来考究马克思的理论,则会将马克思原本的正义思想严严实实地遮蔽起来,在此基础上去开展其他理论问题的探究,结果可想而知。

     

        具体而论,问题是这样产生的:从哲学史上看,霍布斯、洛克之后的近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大致是本着辩护权利和维护平等这两个旨趣提出正义问题的,他们由此发展了基于权利的正义和基于平等的正义这两种正义理论模式。这两种正义,不管它们相互之间形成多少辩难、产生多大分殊,实质都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在市民社会的理论界域内发展起来的理论模式,其最终目标都在于构建、修缮、维护以自由市场为中介的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进而为资本主义社会确立行为规范和政治规则。与此不同,马克思虽然以市民社会为理论基石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但他又明确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故此他并没有在市民社会的理论视域内发展政治哲学,而是在高于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这一历史和思想位阶上阐述其政治哲学观点。所以,马克思虽然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一样,也对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政治哲学概念予以了积极论证,但他论证这些概念的目标、方式以及这些概念的内涵,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相比都发生了根本性转换。比如,当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还在市民社会之抽象的、原子式的自然个人的理论基点上,通过伦理主义的方式来对这些概念加以论证时,马克思却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深刻洞察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进而切入到生产关系的背后,通过历史主义的方式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论证。

     

        由于没能洞观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根本界隔,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学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展开讨论时,不管是站在肯定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立场上,还是站在否定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立场上,其实都是以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先定概念来解读马克思的,因而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对马克思的误读。要避免这种情况周而复始地发生,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要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系统开展奠定可靠基础,前提工作之一,便是辨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界标,摆脱自由主义范式的隐在束缚,并时刻警惕再次陷入自由主义这一他者的概念陷阱中。

     

    重构马克思正义观

     

        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之一,便是澄明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观点,因而“马克思正义观”是一个需要花大力气去研究的对象。不管人们摆出多少证据来证明马克思没有以正义理念为支点批判资本主义,我们也不能否认他是有正义观的。不过我们认为,马克思虽有自己的正义观,但其正义观却是需要在后重构的,这是一项前提性的工作。从字面和形式逻辑上看,“马克思正义观”体现在马克思的历史性文本中,是一个先已在场的、现成的所指,我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之提出重构,因为先已在场和现成的东西往往是无法重构的,除非注入新的要素予以部分或整体替换。

     

        然而问题在于,其一,检索、梳理马克思的文本会发现,马克思并没有像他之后的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桑德尔等人那样,精细地讨论正义问题,精心地构造出系统的、可供人们直接套用的正义理论,毋宁说,他只有关于正义的零散论述,且这些论述有时前后看上去又是有冲突的;而当他要阐述一种正义观点的时候,也往往要以迂回曲折的方式来进行。一言以蔽之,马克思虽有自己的正义观,但在其历史性文本中却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马克思正义观”。其二,考察马克思之后的理论史和学术史可知,不仅在第二国际和苏东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模式中,正义论题并未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具有批判传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也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再创造,正义论题才逐渐浮出水面。即便在此之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是否持有积极的正义观也是争论不休的。显然,在理论和学术史中,马克思哲学阐释者们并没有界划出一个清晰的“马克思正义观”。这种情况致使人们在讨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时,不仅经常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借贷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概念来开辟研究的路径,而且也经常陷于随意的、偶然的、散漫的、不自觉的、相互冲突的状态中,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和进展。就此而论,我们不仅可以提出重构“马克思正义观”,而且也应当责无旁贷地来做这项工作,因为这项工作不仅能够敦促我们沉潜于马克思的文本深处来对其正义思想加以质性考索,从而自觉清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范式的隐在影响,同时也能够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研究构筑一个基础性的、规范性的学术平台。其实今天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许多理论主题,如实践观、历史观、自然观、生态观以及教育观等,都是研究者们通过在后重构的方式提出来的,这既丰富了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内容,也由此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空间。

     

    确立当代性问题意识

     

        毋庸讳言,人们虽然认识到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域来研究正义的重大意义,但对于具体选取什么问题予以研究以及如何开展研究,却莫衷一是。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一个研究的立脚点和立论基点。笔者认为,这个立脚点和立论基点应是当代性问题意识。根据在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今天中国学术界的凸显,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寻求学术创新的理论自觉,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在理论上激起的强烈回响。因而,这既是一个涉及文本研究的“历史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现实关切的“当下的”问题。就此来说,我们固然需要本着求真的文本学探究意识予以探讨,进而由之揭示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内涵及特质,构建马克思的正义观,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将这种文本探究与当代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以此回应人们在现实层面所提出的公正问题。所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研究不能变成一种考据式的、校勘式的训诂学游戏,而需要本着明确的当代性问题意识来予以开展。可以这么说,只有深刻把握社会改革进程中政治生活的本质以及与其本质相切合的价值观念,进而确立起当代性问题意识,我们才有资格进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这一学术领域。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众多研究内容中树立起价值排序的标准,以此确定研究的主题及其权重。比如说,“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当代价值”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学术研究中并没有受到特别重视,但从当代性问题意识来看,这个问题恰恰是一个极端重要的论题。再比如说,当人们进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领域时,往往会孤注一掷地去考究马克思本人的正义观念,而很难从马克思的思想结构走到当代的问题中来,似乎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就是研究马克思本人的正义理论。但其实,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在不同于今天中国语境的特定理论与历史语境,以及不同于今天中国根本问题域的特定问题域中确立起来的,所以即便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具有不可限量的当代意义,那也不可能包容今天的所有问题,因而从当代性问题意识来说,我们需要深刻领悟从马克思到当今中国的“变”字,进而参照今天变化了的情形,吸取多种有益思想资源来思考如何重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彰显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时代性。可见,如何根据当代性问题意识来调整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问题及方位,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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