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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作者:本报记者高平 特约记者薛海军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04版)

        本报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高平 特约记者薛海军)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5日上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介绍,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高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呼格吉勒图案件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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