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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5日 星期五

    “边民”定罪警示网络言论边界

    作者:肖罗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05日   02 版)

        12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如彬(网名“边民”)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做出二审宣判,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董如彬做出的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的判决,自此,持续一年多的董如彬案尘埃落定。

        自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边民”董如彬案和几乎同一时间曝光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案件一样,都是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果。

        同样是网络大V造谣传谣,“秦火火”一审被判三年,“立二拆四”被判四年,两人认罪并未上诉。而“边民”及其辩护人在一审法庭上,不仅进行了无罪辩护,还提出案件侦控程序违法等程序公正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之后,“边民”上诉至昆明市中院。

        作为网络造谣传谣判例,更具有过程性的“边民”案无疑更具标本意义。“边民”行使了自己的辩护权和上诉权。法院给予了“边民”法定的权利,“边民”不仅在法庭中为自己进行辩解,还对不利于自身的证据乃至程序问题进行质疑。这种“一攻一防”的过程,为我国诉讼制度所许可。

        当然,任何对于程序的尊重和坚持,并不是为了程序本身,而是让审判结果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真正作恶的人,无论如何狡黠,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无论是“秦火火”“立二拆四”的服罪,还是“边民”的上诉,都告诉人们同样一个道理,网络言论并非“法外之地”,对于“诽谤”的言论,对于“教唆”和“挑衅”的言论,对于“淫秽”信息和“伪证”,对于那些能引起明确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要予以惩处。

        “边民”捏造的“寻甸黄四狼”“云南第一‘癌症村’”“‘湄公河惨案’政治阴谋论”等谣言,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情感和经济伤害,还抹黑了国家形象,给参与湄公河惨案侦破民警的名誉、情感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这种违法又无德的言论,绝非一个合法规范、崇德向上的网络言论生态中应有的声音。

        网络空间是社会公共场所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任何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网络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广大网民应以“秦火火”“立二拆四”和“边民”为戒,严守网络言论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在法律的边界内发表有益于网络生态建设的好言论。

        (相关报道见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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