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关系基本是和谐的,但伴随着我国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动态化趋势,局部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如何化解劳动关系存在的矛盾纠纷,引导劳动关系朝着公正、有序、合作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考验着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
制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资本市场的价值观与地方政府某些行为的偏差。劳动关系的天生特征是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力量的不均衡往往直接导致劳资冲突的发生,“强资本、弱劳工”已经成为目前劳动关系的基本态势。而市场经济推崇的是效率至上的原则,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常常忽略劳动者的价值地位,甚至对投资者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出宽容。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权利受到一定阻碍。在一般的国有企业里,企业的管理权往往掌握在管理层的手中,劳动者要行使管理权和参与权往往会遇到很多障碍。在民企、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同样也会遇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难以落实等问题。由于雇主拥有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雇主主导决策的制定、占有和处置生产资料、掌握分配劳动成果的主动权。由于劳动者是通过提供劳动来换取工资,因而只能接受雇主的安排,处于被动的地位。
工会所处的尴尬地位。由于工会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其工资和职务的提升都受制于单位的管理者,这种依附关系决定了工会很难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那些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职工的利益诉求就更缺乏表达的途径。发达国家劳资关系发展的过程充分说明,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协调劳资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只有当劳资双方力量均衡,各方都能充分代表各自的利益时,才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矛盾。
提高劳动者收入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之间的矛盾。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是缓解劳资矛盾、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并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我国CPI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提高劳动者收入会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特别对那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来说,会造成他们经营上的困难。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纷纷采取降薪或裁员措施。
以多元化路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明确政府的责任定位。要明确政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主体。劳动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在现阶段劳动法律体系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自身权利的。因此,需要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控,政府的干预和调控主要体现为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对劳动关系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整。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本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以股东的利益为最大化,劳资双方权力失衡成为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均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必须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仅仅从公司的“三会一层”上进行治理结构的简单调整,关键是要树立现代公司的治理理念,那就是确立劳动权与资本权并重的理念,公司的运作要靠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有效结合,要把劳动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劳动者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强化劳动者权利的行使,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鼓励员工持股,提高劳动者地位。员工持股所带来的公司股权的多元化,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有效方式,有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的共同体。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好利益和谐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员工持股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解决好员工持股这一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各方的利益才能和谐,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保障。
完善工会职能,发挥工会作用。只有当劳资双方力量均衡,各方都能充分代表各自利益时,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存在政府和企业介入较多的问题,因此,要积极加强工会自身的建设。比如实行工会领导及成员的民主选举,杜绝单位委派工会主席的做法。工会改革要从干部任免、资金来源、工作内容等多方面着手,促使工会成为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要鼓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社会赋予了企业发展机遇,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企业都要受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要义。企业要获得市场的持久竞争力,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合理的工资收入等。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主改善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些矛盾有时还可能比较激烈,关键是要有一个使矛盾得以化解的渠道。解决劳资关系紧张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劳资关系多元化调整模式,让这些因利益而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能够在制度框架下,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从而实现劳动维权的全方位、立体化,最终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发展中国家劳动法与劳工权益保护研究”〔12YJC8201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