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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共话平安

    构建医患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

    作者:马建文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29日 07版)

        目前,频繁发生的医患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新形势下,构建医患群体性冲突事件的防控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患者一方欠缺对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了解,在发生患者死亡后,往往仅靠主观臆断就坚持认为是医院失误所致,凭空提出巨额赔偿,且“信闹不信法”,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视,于是召集乡亲好友集聚与医院发生冲突。二是医方缺乏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既缺乏主动化解纠纷的意识,又缺乏主动介入、积极安抚、高效调解等相关机制。三是对严重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行为打击不力。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医患纠纷大都以维护现场秩序为主要目的,采取现场教育并劝离的办法,针对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甚至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大都也从轻处理,难于形成对实施违法行为人员的有效震慑。

        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长效机制就是能保证制度长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在当前医患纠纷多发高发的态势下,建立相应的防控化解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是防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医患类群体性事件的诉求清晰,目的明确,时间点确定,地域较为固定,参与者的身份基本清楚,其行为大都表现为非法聚集、摆设灵堂、阻挠正常办公秩序和阻塞道路交通等,较之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预案中要坚持用沟通、协商、调解、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协同工作,针对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置。

        其二,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达国家对医患纠纷的解决通常是采取保险公司介入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即保险机构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及时介入,就医疗行为对患者的损害进行认定,并根据与医疗机构的保险协议约定予以赔付。该方式既可以有效分担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又能通过及时赔付避免患者采取过激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通过充分协商一致,选择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让其介入医疗纠纷事件的协商解决工作。这样,既可以维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缓解医疗纠纷发生过程中医患双方直接面对所导致的矛盾冲突。

        其三,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在医患冲突中,患方往往对医院期望值过高,无法理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治疗结果的不可预知性,认为只要进了医院就一定能治好病。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于走法律途径费时费力费金钱,部分患方便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同时,院方也存在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向家属交代病情不详细、乱用大处方、过度检查、乱收费等现象。由于患方对医院、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医学鉴定机构的不信任,加之患方在协商调解过程中缺乏独立的中立机构或人员作指引,医患双方在接触中很难避免“情绪化”。因此,建立独立于医患以外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纠纷的解决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调解机构调解成功的,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调解机构在调解阶段收集的材料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法庭审理的事实证据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简化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

        其四,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制止、坚决打击。医患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倘若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势必会助长其进一步发展,自觉不自觉地纵容了多数事件参与者头脑当中已经存在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法不责众”的心理,错误处理的个案又会带来负面的示范效应,并为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埋下隐患。对此,公安机关要针对医患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果断的处理。对医患纠纷的当事人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律指引,对策划、组织的相关人员要及时进行训诫谈话,对已经出现的破坏医疗设施、强占或冲击病区和办公场所、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殴打医务人员、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启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迅速调集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快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作者为广州市公共安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广东警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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