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在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早在甲骨文中,就有象形文字“参”字,人参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
我国的人参产量占世界的70%,吉林省产量占我国80%,“长白山人参”已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人参已经成为吉林省东部山区农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人参作为药品使用,使人们形成了人参不可食用的误区,导致了我国人参应用领域空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人参产业的发展。
国家参茸中心是最早提出人参应“药食同源”的检验机构,从2005年开始,就不遗余力地推进人参“药食同源”进程,最终促成了吉林省2011年成为首个人参药食同源试点省份。2012年8月29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人工种植人参可以作为食品使用。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我国人参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于人参进入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附件中规定,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人参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但是,这项规定并不妥当,不适应新时期人参产业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人参产业发展的实际,甚至已成为制约人参产业深度发展的政策性障碍。
国际上,200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32届大会正式将人工栽培人参纳入世界食品法典,并审议通过了《人参制品》国际标准(CODEX STAN 295R-2009),规定了标准适用于作为食品或者食品成分的人参制品。我国作为成员国,参加该届大会并审议通过了该标准,标准中并没有限定人参生长年限。实际上,许多国家早已将人工种植人参作为食品管理,但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限定人参生长年限。比如韩国人参90%以上是通过食品形式消费的,在韩国商店、超市、餐厅等,均有含人参的食品,如饮料、饼干、糖、茶、方便面、果酱、人参蜜片等,形成了全民保健意识。
从我国人参的栽培情况来看,我国人工种植人参始于西晋,至今已有1600余年。在这期间成品人参绝大部分为5年生以上,这里自有其技术及成本收益率上的原因。
首先,由于参地病原微生物如锈腐菌,随着人参年生增加呈几何级数地增多,6年生以上人参多出现“烧须”、病多、减产等现象,这是人工种植人参的技术性限制条件。其次,通常人参的有效成分的积累,是随着其年生的增加而增多,但不同年生人参有效成分并非和年生长短呈正比关系。我国著名人参专家李向高教授对此曾进行过专题研究,在人参生长期中,前4年人参皂苷积累较快,后二年较慢,6年以上者增加更慢。人参种植属经济活动,因而其活动必然受成本收益规律的支配。以上两点是人工种植人参多以6年生作为采收年限的主要客观原因。
从我国人参产业实际考量,目前我国种植,加工及流通的人参绝大部分为5年生和6年生。若限定5年及5年以下,不符合人参生产实际,对我国人参产业发展将会造成直接损害,而且不利于我国人参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综上,建议将《卫生部公告2012年17号》附件中的“来源: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修改成“来源:5年以上人工种植人参”。结合《公告》附件中的其他限制性条件,这样既可以做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又可以促进我国人参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保障我国人参产业在国际上的应有地位。
人参产业是我国的特色资源产业,更是民族产业,人参药食同源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存在问题,我国人参产业发展改革创新的第一要务就是深度推进人参“药食同源”。
(作者分别为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