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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1日 星期六

    我国公布税收“黑名单”

    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作者:本报记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1日 02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31日公布了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这是我国税务机关首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批量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介绍,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首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2015年4月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2014年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布。

        此次通报的11件案件涉案企业包括: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阳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鹰潭市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常山三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山(福建)炭业有限公司、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万州区串通滚装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中,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件、偷税案件5件、虚开增值用发票案件4件。

        郭晓林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俗地讲,就是税收“黑名单”制度。按照这个制度,除了在税收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外,还将与多部门共同对当事人采取阻止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高消费行为以及向征信机构通报、提供给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措施,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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