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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汪玉凯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11版)

        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其深远意义至少有三:第一,这个战略可以称作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或2.0版,对未来影响深远;第二,以这一战略为标志有可能把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第三,这一战略对清除长期以来的人治影响意义重大。在这个战略中,法治政府建设更值得我们关注。

        法治政府的本质是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四中全会实际上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即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并提出要共同推进,一体化建设。在这个逻辑中,我以为法治政府的构建应放在突出地位,主要有三点理由:

        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而且放在第二的位置;二是政府处在国家治理第一线,政府的能力行为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成效;三是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构建成为法治国家的两个重要标志。

        法治政府的本质是什么?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道理很简单,法治政府第一位的是治官,第二位是保护公民权益,第三位才是治民。法治政府集中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价值理念和刚性导向。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内涵的界定和“六大约束性规定”已经说明这一点。

        法治政府建设有三个关键词: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全方位纠错。第一,依法决策预示要把政府决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如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至少可以产生三大影响:一是有可能结束拍脑瓜决策的时代;二是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导致的巨额损失;三是未来将有更多官员也许不是因为贪腐而是因为决策失误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建立更严格的执法体系。四中全会把法律的实施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严格执法放在了第二位。

        这样严格的执行体系,可能产生如下影响:有可能有效遏制有法不依、执法违法以及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有可能抑制政府与民争利、侵害公民权益和利益的行为;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执法形象。

        第三,健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纠错机制。全面纠错有可能把政府权力关在法制笼子里;有可能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局面;有可能遏制人治蔓延的现象。四中全会成为某些领域由人治主导到法治主导的历史性拐点。

        要看到法治政府建设的阻力与困难。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提出了目标、内涵、任务和路径,但是法治政府建设绝不容易,要克服巨大的阻力和困难。

        一是政府官员缺乏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一些官员不是法治思维主导,而是人治思维盛行,这可能成为法治政府建设潜在的最大障碍。

        二是依法决策与决策责任追究制必须真正建立起来。

        三是避免政府部门利益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隐形阻力。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部门权力便是与民争利的工具,是导致权力市场化的元凶。法治政府建设,最大的难度是如何构建制度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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