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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经济观察

    规范纳税服务有何“深意”

    作者:付树林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13版)
    CFP

        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税务部门以规范纳税服务为切入点,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目前已在全国试行,广受纳税人和社会的关注。9大类72项1120条纳税服务规范的出台,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带来的不仅仅是纳税服务的规范,其“深意”还在于折射税收治理方式的转变,向税收现代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法律的执行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纳税服务规范的最大特点就是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纳税人遵从的事项一律废止,最大限度减少税法要求纳税人可办可不办的事项,无不体现了“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法治理念。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既是税务部门公开透明执法清单的重要举措,也为纳税人有效监督税务人员执法以及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继而可以更好地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促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纳税服务规范的又一大亮点。纳税服务规范覆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料报备等税收执法全过程。在纳税服务规范实施前,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纳税服务缺位和过度问题,有的系纳税人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却由税务人员包揽,如前台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的现场审核,既影响纳税人办税效率,又不利于专业化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应该提供的服务却又不够到位,如审批事项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过多,等等,增加了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纳税服务规范就是税务机关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结果。而且随着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必将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规范职责,还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纳税服务方式由粗放式向专业化的方向转变,由“保姆式”为主向引导遵从为主的转变。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多元化、跨地区乃至跨境经营的纳税人户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税务系统点多面广,全国共有4000多个区县级税务机关。如果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不规范一致,纳税人多头跑税务机关、重复提交涉税资料等现象就不可避免。纳税服务规范明确了资料报送、办税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对服务场地、服务用语等进行了规范,这种包括窗口办事、进户执法等与纳税人打交道各个环节全覆盖的服务规范,最大限度缩短了办税时间,切实减轻办税成本,充分体现了纳税人所盼、税务人所向。

        纳税服务规范不是一味地下放和简化,而是坚持在行政审批和办税负担上做“减法”,在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实现“放管结合”。这样前端简化之后的压力就会传导给后台,倒逼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重组组织机构,再造工作流程,采取科学的税收风险管理方式以及分类分级的税收管理机制,使得前台与后台工作协调互补,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必须以信息化为支撑。一方面,纳税服务规范为税收信息化提供了全国规范统一的业务需求,必将有力推动金税三期工程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高效实施纳税服务规范,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既为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提供平台,如了解税收政策、实施电子申报缴税、享受“一窗式”服务等,也为税收管理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能够为将来建立虚拟“电子税务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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