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7日对一起罕见的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胚胎归夫妻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
江苏宜兴的80后夫妻沈杰、刘曦都是独生子女。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后,他们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在鼓楼医院。胚胎移植前几天,沈杰、刘曦遭遇车祸双双去世。2013年11月,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冷冻胚胎不能继承为由,一审驳回了起诉。5月19日,本报《大视野》版刊发长篇通讯《冷冻胚胎当谁属?》,详细报道了这起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6月中旬,沈杰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无锡中院认为,首先,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几个因素确定胚胎的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还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再者,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但这些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定,鼓楼医院不得以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综上,无锡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