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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民生调查

    薪酬改革向深层推进

    本报记者 邱玥 《 光明日报 》( 2014年09月11日   15 版)
    CFP
    各地推进国企高管薪酬改革 CFP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邱玥制图
    公务员薪酬改革基本目标 CFP

        核心提示

     

        ■部分严重亏损的国企,其负责人薪酬不降反升

     

        ■部分央企高管薪酬水平约为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0倍

     

        ■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合理增长和激励约束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会议指出,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对全面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中央此次出台《改革方案》,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单纯对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它直接关乎社会价值理念、价值取向的重塑,在收入分配领域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说。

     

    1.收入差距究竟多大?

     

        【背景】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相关统计表明,部分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大约是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1474元的20倍;2013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76.3万元,而部分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他们的2倍左右;另外有部分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不仅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甚至出现不降反升的怪现象。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项全局性改革,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利益调整,改革涉及范围广、层次深、难度大。去年初,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一年多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开始破题。

     

        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差异化,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堵住了过去的制度漏洞。改革就是要改掉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减合理薪酬,最终建立一种新的分配机制。

     

        “改革后多数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坦言。

     

        刘学民指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绝不仅仅是限薪,根本目的是要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起薪酬分配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将撼动固有的利益格局,为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公正分配、规范分配的原则下构建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引导全体人民勤劳致富、合法致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应该看到,利益格局失衡、分配秩序失范的现状是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深化改革不是对原有格局与路径的简单修补,而是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与分配方式进行全方位改革。因而,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定不移、统筹协调、多管齐下地循序推进。”

     

    2.如何改变“向上流动难”?

     

        【背景】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2002年的12422元增长至51474元;与2012年的46769元相比,同比名义增长10.1%,增幅回落1.8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同比名义增长10.1%,增幅回落2.0个百分点。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够,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行业之间、部分职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分配秩序不够规范,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

     

        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过去十年间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处在0.47以上水平,其中2013年达到0.473,贫富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因此,“向上流动难”的这一困惑并非中产阶层独有,更是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的感受。值得警惕的是,长期困于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基尼系数普遍为0.5以上,中国与之已十分接近。

     

        “未来的趋势,我认为收入差距还会处于一个高位徘徊的状态,也就是说基尼系数大概是0.5的水平,在此上下波动。未来它更趋向于继续扩大还是缩小,主要取决于改革的力度和收入分配政策。”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表示。

     

        “现在的收入分配问题,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初次分配很不合理。”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如果能改善初次分配的话,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缓解。收入分配问题解决的较好方式是,在初次分配的时候同时达到公平和效率,再次分配作为一种补充手段。”

     

        林毅夫指出,要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和效率,就要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因为如果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会让经济最具竞争力,也就产生了效率。在这个过程当中,工资会上涨非常快,资本回报会逐渐下滑。如果穷人的劳动力越来越值钱,富人的资产相对越来越不值钱,收入分配的现状应该是会改善的。”林毅夫说,釜底抽薪的办法是加快深化市场取向,把经济当中的各种扭曲状况消除掉,经济能够更好发展,社会分配也会更公平、更稳定。

     

        “改革不应只注重增量式改革,更要重视存量改革;改革不仅要针对眼前紧迫的问题改,还要想办法向居民输送长远、稳定的预期。”郑功成认为,当前一些与收入分配有关的社会问题突出,部分群众的不公平感与不安全感上升,很大一部分原因并不是人们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下降,而是缺乏稳定预期。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重视解决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又要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安全的预期。有了良好预期,就会对未来的生活有信心,就能够化解时下的不安与焦虑。

     

    3.怎样完善税收调节?

     

        【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两个同步”“两个提高”“一个倍增”,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收入分配改革,需要以问题突出的领域为切入点。比如,对于行政垄断性行业、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当有所限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过高收入与充分竞争性企业形成的收入格局完全不同。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分配倾斜。这其中,既包括对低收入者实施更大力度的财政补贴,也包括对中等收入群体建立工资增长刚性机制,减轻其应税负担。”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

     

        在郑功成看来,下一步,应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目标进行量化。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50%,全口径社会保障投入宜达到GDP的15%—20%,其中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收入的20%—30%。保障性住房能够满足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20%—25%,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提高到50%—55%,努力把基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

     

        “要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的调节作用,又需以政府作用发挥到位为前提,如制定合适的最低工资标准、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强化劳动监察、明确职业福利等。同时,出台明确政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与工资阳光化,杜绝福利腐败,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这不是对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干扰,而是确保分配公平底线并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郑功成说。

     

        有关专家提出,在税制改革方面,除了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外,还需努力推进房地产税等财产税的征缴;在财政资源分配上,需尽快推行全口径预算,在充分利用增量改革改善分配结构的同时,对存量结构加以调整,以确保民生福利方面的投入持续增长;应建立土地收益、国企收益的分享制度等。

     

        此外,通过法制建设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包括完善预算法、税法及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转移支付法、阳光工资法等。消除收入分配领域的灰色地带,使灰色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法化,不合理部分被取缔。”郑功成表示。(本报记者 邱玥)

     

        他山之石

     

        丹麦:丹麦在西方国家中属于贫富差别最小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丹麦最富有的1/5人口的收入仅为最贫困的1/5人口的3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丹麦逐步出台了平衡地区发展的政策。至20世纪70年代,丹麦主要通过补偿金制度对不同地区进行平衡。中央政府对地方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进行资助,对财政收入低的地区给予特殊资助。在涉及收入财产的税收政策方面,丹麦最高的税收可达70%。丹麦人的私房要交两种税:房产税和地产税。丹麦对住宅离上班地点的远近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丹麦规定,职工(包括私营公司工人)住宅离工作地点往返在24公里以上,每超1公里,每个人每工作日减税1.6克朗。

     

        瑞典:瑞典一贯主张“收入公正分配”,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改善劳动者的不利地位,均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瑞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管理者三方共同决定工资的形成。瑞典通过相对公平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福利”政策,政府集中财力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高税收。这种高税收模式,一方面为政府的高福利社会保障集中资金,另一方面,也在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促进分配结果公平的作用。此外,瑞典还通过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分配结果的公平。有数据显示,瑞典大约70%左右的税收都用于社会保障。

     

        美国:税收调节是美国控制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1913年,美国税制开始由消费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过渡。之后,逐步形成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体,以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等为辅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6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通过税收调节,美国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大大缩小。此外,美国广泛实施社会救济。另外,美国强制推行社会保险,通过立法确立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费用由全体劳动者共担。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各种资助项目,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并通过教育机会均等来提高劳动者技能,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陈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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