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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推进协商民主与深化党的群众路线

    邓杨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27日   13 版)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协商民主提升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新高度,并创造性提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观点。通过将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从民主和法治的角度强调其政治功效,并根据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对群众路线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符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协商民主是发挥群众路线培育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群众路线的重心放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而忽视群众观点的重要内容是“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种思维惯性往往造成以命令形式代替发挥群众主动性,以组织动员代替群众自觉参与。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由于“夸大领导作用”、“单纯向上负责”和“替民做主”等观念,导致不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群众缺乏参与权和发言权。而群众大多数的不满,也主要来自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缺少参与权和发言权。而协商民主强调以主动参与为基本动力,它的有效运行依靠不断扩大、不断制度化的多元与多向的广泛参与。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讲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路线只有与协商民主融为一体,强化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组织动员、教育引导群众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结合起来,才能同时发挥两方面积极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

        协商民主是推动群众路线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有效助力。从唯物史观上讲,群众路线的提出,把党的宗旨上升到哲学层面,昭示了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取向,用习近平同志的话讲,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党员干部在践行群众路线时出现了迷茫,忘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有的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有的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私仆”,走向党和群众的反面。强化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协商主体的认识,明确与群众充分协商是政府实施重大公共行为的必经程序,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声音、解决群众难题。为此,有必要对群众工作进行理论创新与方法创新,将协商民主这一新的时代内容注入群众路线这一传统政治路线,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民主重要的、现实的着眼点。在一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中走群众路线,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常态化的协商沟通,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努力达成社会的团结与共识。

        协商民主是促进群众路线和基层民主实践深层次互动的有益桥梁。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实践中将群众路线作为重要理论武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从最早的村民代表会议、“海选”到党支部建设两票制的有效实施,使民主选举成为扎根在中国村庄的制度,但也遇到了参与性不强、受家族意识影响,以及控制选举、贿选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只通过短期的直接选举,而没有经常性的民主协商使群众真正了解、熟悉和掌握民主,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的后三个民主,即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为解决此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民主协商的加入,使基层民主实践扩展了有利于群众参与的制度化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纯依靠选举带来的基层自治问题。可以说,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把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结合起来,使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得到创造性升华。

        协商民主是确保群众路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在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党员干部是主导者,而人民群众是被动的一方。是否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对领导干部来说缺乏硬性约束和程序规范,主要依赖思想觉悟和工作作风,这就使群众路线在执行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推进群众路线的制度化,让协商民主成为政府决策时的必要程序,把群众路线贯穿于政府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群众路线制度化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对涉及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在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建立的“听证会”制度,一些基层社区和村党组织实施的“民主恳谈会”、“民情沟通日”和“村民议事会”等制度基础上,探索实施党员代表、党员人大代表定期会见选区选民制度、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鼓励基层通过协商民主创新群众路线制度化形式。

        将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使得坚持群众路线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或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民主决策和民主制度问题。群众路线是作风,是方法,也是制度。只有真正将协商民主作为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才能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群众路线,成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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