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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1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

    应尽快制定消费品安全法

    刘兆彬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21日   11 版)

        消费是人类进行生产的目的和动力。一般来说,消费需求决定生产规模。2013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37810亿元,实际增长11.5%,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1%,这是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基本支撑。但另一方面,我国消费所占GDP的比重和居民消费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比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还差10至20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还有很大上升空间。造成我国整体消费力不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需要存在很大差距。消费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更是影响民生大计的突出矛盾,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而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法治,当务之急就是赶快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为保障民生、促进发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制度基石。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著名的保护消费者四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就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消费品的安全性既是维系消费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基础。然而生产工业化,贸易全球化以及科技化、信息化浪潮,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断言:当今社会已经成为风险社会。近年来,由于消费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致死、致伤事故数量已经达到令人不可接受的程度。据估算:美国每年因消费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7万人,直接或间接因消费品安全造成住院或诊治的人数超过3000万人,为其人口总量的十分之一。欧盟国家因消费品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为23万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消费品安全伤害事故统计制度,无法与他国做比较分析,但消费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洗衣机绞死幼女事件、热水器爆炸造成伤亡事件、电视机爆炸造成儿童死伤事件、汽车天窗卡死儿童事件等等,深深刺痛了国人的心,消费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全国两会上,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充分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强烈意愿。虽然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主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后,其权益受损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它与消费品安全法在主体、范围、程序、制度、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有本质的差别。特别是消费品安全法应有的从产品设计、生产源头、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发响应的系统性防范安全隐患的功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无法覆盖、无法替代的。因此,只有加快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才能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两法可以并行不悖,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系上双保险。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度体系,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又是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结果。制定消费品安全法,首先有利于法规体系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规制度,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各有侧重,但不成系统,无法真正解决消费品安全问题。如产品质量法主要关注的是质量而没有强调安全;主要关注的是一般产品而没有突出消费品;主要强调产品的符合性而缺少后市场管理,没有召回制度,对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国际市场消费品安全统一监管也极少涉及。因此,只有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使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科学、完整,为依法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侧重于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侧重于解决公平问题。消费品安全是政府应当提供的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理应成为头等重要的民生大计。改革开放初期,限于我国还处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特定阶段,政府主要依托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进行监管规范,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法治的完善,一般质量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自律、消费者用钞票选择的问题。从长远看,一般产品质量优劣应当主要由市场竞争、企业自律、消费者选择。而消费品安全则应由政府依法监管、提供保障。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就是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适应从质量到安全监管重点转变,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再次,有利于实现社会共治。现代化治理的主旨是社会共治,这是当代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和政治家的共识。面对数以亿计的产品,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面对纷繁复杂的安全因素,单靠政府管理肯定难以奏效。制定消费品安全法,进行制度创新,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全新的制度架构,推动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只有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形成共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生命财产的伤害,最大限度地提升消费品安全保障水平。

     

        总之,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社会有需求,人大有议案,国际有惯例,质检等部门有一定工作基础。当务之急,一方面要深入研究消费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监督体制、监管制度、各方责任、技术支撑、法律责任等,尤其要处理好新法与老法、新制度与旧制度的边界与联系,尽快拿出符合国情的法律研究草案。另一方面,呼吁立法机关回应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尽快把消费品安全法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促进这部利国利民利企业、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大计的法律早日出台。

     

        (作者为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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