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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0日 星期三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本报记者 陈恒 本报通讯员 郭晓丹 赵鹏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20日   05 版)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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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稀土管理措施应有怎样的新思路?

     

    稀土案为何会败诉?

     

        稀土案败诉,是败在中国抗辩团队不给力吗?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代表中国政府抗辩的团队已作了最大努力。要说败诉是因为中方不努力,这是不客观的。”陈卫东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监管机构及各企业为稀土案作了长达两年多的努力。此次败诉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所谓“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2012年,我国在原材料案败诉后认真执行了相关WTO裁决,取消了适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这无疑成为本案的“预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曾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出口关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而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陈卫东解释称。

     

        对上述诉讼,我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东黎解释道:“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基础的保护政策本身起草的时候没有注意和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孔庆江指出,尽管有人对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不服,但深层次的问题是,以出口配额和出口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问题。《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允许成员方实施数量性的贸易限制措施,限制出口的唯一合法手段是征收关税,而中国入世时已放弃了这一手段。

     

    官司输了怎么应对?

     

        官司输了,中国将如何应对呢?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在谈及稀土案败诉时说,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促进资源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妥善做好本案后续工作。

     

        在专家们看来,中国现在面临三种选择:第一,在执行合理期间内(一般15个月)我国将取消或调整被裁定违反WTO规则的原有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管理体制。第二,维持现有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但与美欧日进行补偿谈判。第三,维持现有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不变,不进行补偿谈判或谈判无果。

     

        孔庆江分析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合理期限内修改现有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并使之与其相符。”陈卫东表示,不论哪种选择,中国需要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有所取舍,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产业升级战略目标的大前提下,重建和完善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体制。

     

        分析人士称,中国有可能寻找长期发展路径,以稀土资源税取代或被取消的出口关税。这样,最终的实际结果对中国来说是相对正面的。孔庆江认为,资源税的手段,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但尚需充分论证,因为尚存在再次被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符的可能性。

     

        陈卫东预测,未来以国内资源税等管理措施为主,与国内消费限制平行施行,出口配额为辅的政策将有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如何吸取教训?

     

        “稀土案败诉倒逼中国反思稀土管理体制。”孔庆江指出,“目前稀土出口价格低,主要是因为企业以合法甚至非法的方式拿到稀土开采权,然后倾向于以低价格抢占市场。两者叠加,造成恶性循环效应。稀土案败诉告诉我们经济管理行政措施并不是不受制约的。”

     

        针对稀土案败诉形成的紧迫感,中国国家稀土办主任贾银松在近日包头举办的稀土产业论坛上表示,要优化提升稀土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抓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前端工序,在后端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打击稀土违纪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只有打击非法行动取得实质成效,才能使稀土行业健康发展。

     

        孔庆江建议:“适当的方式是加强稀土开发权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开发权的获取能够反映并传递市场的供求关系。与此同时,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管,从而迫使企业花大力气注重稀土的开采、加工等环节的环境治理,同时将其在稀土的开采、加工等环节的环境保护成本,计算到稀土出口价格内。一句话,要理顺国内稀土产权、环境污染等问题,加快体制改革。”

     

        黄东黎认为,败诉存在明显的益处,就是让各个管理部门认识到协同合作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重要性。独自制定自己的政策,就会造成口径不一。进行行政管理需要统一协调,同时与法制相关联。总体上说,这对于促进我们的经济与法制建设是有好处的。

     

        孔庆江对此评价:“推出任何产业政策,需要事前充分评估该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入世协定书的合规性。当然,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入世协定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及其法理,显然有助于我们提高政策的合规性,也有助于提高我们在法理上的对应能力。”

     

        在我国加入WTO即将15年之际,贸易合规工作越来越紧迫。6月份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在我国,贸易政策不只涉及商务部一个部门。为此,黄东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设置一个部门来总体协调其他各个部门的政策制定;二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到政策制定中去,以保证政策的制定符合我们所承诺的国际义务,“架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需要专家参与进来进行国际规则合规性的审定,而不仅仅是行政官员、法律部门的参与”。(本报记者 陈恒 本报通讯员 郭晓丹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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