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保护和扶持国内工业、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通过集中采购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二是支持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来增强国家的竞争优势。
我国财政部从1996年开始在上海、深圳试行政府采购制度。近年来发展较快,政府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12年的13978亿元,约占当年GDP的2.7%。中国对政府采购创新激励功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深化的过程。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工作都围绕着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这一核心目标,并将资金节约率作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而忽视了政府采购的创新激励功能。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在“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方式为企业通过公开竞争扩大其新产品或新服务的公共需求提供了机遇。2006年,我国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实施〈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正式提出将政府采购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取向主要侧重于节约资金、预防腐败等方面,没有体现通过政府采购强化对企业创新活动支持的政策取向;政府采购对普通货物与创新产品基本上是不加区别的,未能给市场化初期的创新产品创造一个强大的需求市场;政府采购的创新激励功能尚未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缺乏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部门常常倾向于优先选择那些曾与其有过合作经历的企业签约以保障服务质量或避免转换成本,政府采购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政府采购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和拉动作用十分有限。要强化政府采购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与激励功能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运用政府采购刺激创新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中国有必要修订《政府采购法》,通过实施有效的公共采购政策促进本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通过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来增强国家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