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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8日 星期五

    ●取证难 ●耗时长 ●成本高

    企业专利维权面临“三座大山”

    本报记者袁于飞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08日   06 版)

        本报北京8月7日电(记者袁于飞)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是企业专利维权面临的“三座大山”,而“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对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来说也并不鲜见。近日,记者在河南、北京等地,就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采访了多位企业代表、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

        广东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外拥有457件专利,却为创新成果屡遭侵权难以取证而烦恼。“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者大多是流动性的空壳公司,而且有些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给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该公司技术中心总监易洪斌说。而即便取证成功,很多企业也不敢轻易诉诸法律。在拥有110件发明专利的上市企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晏展华表示:“发明专利授权时间比较长,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方往往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翻来覆去,一场诉讼没有几年不会完结,所以,我们不愿轻易启动专利诉讼程序,况且很多判决赔偿还不够诉讼费和律师费。”

        有调查显示,2013年,当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时,43.4%的人会选择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只有16.3%。

        但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通过行政解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依赖于政府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而非长效机制。同属知识产权领域,对专利的保护力度,远远低于对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原因何在?

        现行的专利法语焉不详是最重要原因。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音邦定表示:“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为行政性质,但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性质。事实上,如果这些部门不是行政编制,行政执法便没有了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在实际工作中,专利行政执法在执法手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没有强制执法手段,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产品也不能强制处理,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河南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罗占新说:“与国外‘倾家荡产’式处罚和‘限制自由’式治罪相比,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制裁对侵权者来说只是‘动其皮毛’,难以遏止侵权行为。”

        对此,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建议,要大力推广正在探索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全国知识产权审查标准也要逐步统一起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保护方式,如行业组织保护、权利人自我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未来,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综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何在这体系中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特点,也需要早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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