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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7日 星期四

    经济观察

    扶真贫 真扶贫

    作者:新闻观察员 杨亮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7日 13版)
    CFP

        年年扶贫年年贫,问题出在哪里?

        有一些扶贫怪象值得反思:一些“穷县”大建“豪楼”,一些地方使出浑身解数,将成功“申贫”视为政绩;扶贫人口不清,扶贫对象常由干部“毛估估”,扶贫资金轻洒“杨柳水”,以致“年年扶贫年年贫”;更有甚者,为保住“贫困帽子”,脱贫速度和规模都要有“规划”才行;人情扶贫、关系扶贫,造成应扶未扶、扶富不扶穷等社会不公,滋生腐败。

        这些现象说明,原有的扶贫机制出现了一些难点,制度需要修补。

        首先是扶贫的对象识别很难。我国的贫困人口数据是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抽样调查而来,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尚不能对所有的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仅通过基层政府上报来确定贫困户,难以鉴别,容易弄虚造假。如果要精准测量,就需要监督和计量农村每个家庭的收入结构。贫困的确认,需要普查,而普查的成本太大。与此同时,贫困户不是一辈子都是贫困户。对每个人的监测,每年都需要做,才能形成进退机制。但是这需要很多的经济投入、很高的监督成本、极其发达的信息系统以及很高的诚信环境。

        另一个难点,是扶贫资源如何下到最基层的问题。以往,众多专家批评政府不放权。然而,研究发现,分权的最大障碍并不在于政府,也不在于老百姓不会使用。相反,在于农村,在于以乡村精英为主的治理结构。它隔断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它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通过跟农民讨价还价,建立自己的权威,获取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以农民代言人的身份与政府讨价还价,创造自己的空间和权力、利益。它产生两个空间,经营两个空间,是两个主体的代言人,在这两个空间里面获利。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之下,国家提供的扶贫资源,在乡村变成了乡村精英寻求其合法性的工具。对于外部来的保护性资源,村委会存在两种不合理方法处理:一是给亲戚朋友留下一部分,同时也给贫困户,这削弱了本已很少的扶贫资源的覆盖面和覆盖强度。二是通过轮流的方式享受外部资源,这也削弱了外部资源的效果和初衷。

        此外,一些地方不想摘掉“贫困帽子”,是为了背后的利益,也在于官员考核机制亟须“补漏”。如果以GDP论英雄,而不看扶贫工作的成效,官员的工作重点当然会发生偏差。既然做不好也没什么后果,就很可能只看重“贫困帽子”带来的好处,以此来换取政绩,甚至不愿“脱贫”。

        因此,扶贫要有“精准性”,要用在对的人身上,用在对的方向上。笔者认为,精准扶贫能够落实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扶贫资源分权的管理体系,另一个是乡村治理结构。

        如果扶贫资源永远掌握在从中央到地方的部门体系手里,容易产生大量的利益寻租。要让扶贫资源的使用、监督和受益,与它的经营主体分离,就需要有大量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直接与农民沟通。这个制度创新非常重要。

        还要建立分权式的使用、监管和考核制度,让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经营主体分离。在农村,村委会对于贫困户的识别、致贫原因的分析还是非常有效的。但是由于权力和利益过于集中,这样的资源产生了异化。可以采取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和监督下,精准扶贫。

        当然,单纯依靠国家的补贴,并不能解决精准扶贫的问题。如果说扶贫资源是外力的话,那么,在外力的基础上,还要激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建立起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扶贫的“精准性”,不仅体现在扶贫对象的识别和扶贫资金的使用上,而且要通过机制的调整,使权责统一、监督到位,才能消除种种怪相产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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