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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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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来保障教师权益

    作者:罗豪才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7日 11版)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相继出台了教师法、教育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对教师权利做了规定和保障,建立起了相应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得到了认真贯彻实施,教师权利得到了保障,情形总体上是好的,趋势是健康的、积极的。

        但也不可否认,教师权利保障又有其复杂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教师权利与学校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关系,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等。教师的权利体系及其边界还不够明晰,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侵犯,一定程度上也对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了影响。因此,我们一起讨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问题,这既有丰富的学术价值,又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我本人也是教师,这一主题与我们切身相关。

        为加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完善权益保护制度设计,我想有这样几点要坚持:一是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权益保护不但是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要上升到这个高度来认识;二是要坚持法治,注重法律体系建设,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方式和法律手段,遵循法律途径,确保教师权利维护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三是要培育和发扬自治精神,强化教师在学校这样一个多元共同体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教师依据法律、学校章程、校规的规定,广泛参与学校的人事、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事项,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自治活力,推动学校在自治方面走在全社会的前面,树立大学自治、办学自主、公众参与的榜样;四是要完善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加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救济无漏洞。

        (作者系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资深教授。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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