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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

    ●高校违规或将停止招生●高中违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考生违规毕业后发现将被收回学历学位证书

    教育部出台《办法》严惩招生违规

    作者:姚晓丹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0日 06版)

        正值高校招生季,学生和家长的心又悬了起来。能否被理想的学校录取?这其中要经历多少关口?

     

        尽管每年都在呼吁,但是“点招”“加分造假”“抢生源”等等招生乱象总是不时见诸报端。如何让这些乱象无所遁形,还招生以公开、透明、阳光之气?教育部9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据此透露,今后,“高校招生将更趋法制化”。

     

        招生违规如何处置,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保证?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制定发布《办法》,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记者:高招乱象有方方面面的原因,《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记者: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高中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招生考试机构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招生工作人员违规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北京7月9日电 本报记者 姚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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