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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

    向着反腐败深水区再进发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高波

    王昊魁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08日   03 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和今后一段时期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路径。

     

        “《方案》系统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成果、理论成果与制度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高波说,这是对今后一个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总动员、再出发。

     

    用改革的方式突破障碍与困难

     

        打虎拍蝇,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抓重要节点、弘扬良好风气,指名道姓、通报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落实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成就引人瞩目。

     

        “尤其是查办案件、惩治腐败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高波说,查办的党政领导干部级别之高、人数之多、领域之广、纪检监察机关行动之快等,表明惩治腐败的力度空前。

     

        他说,一系列党内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破冰试水,如《方案》涉及的“探索开展专项巡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等举措,与反腐败工作成就呈正相关。

     

        不过,高波表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领域、部门腐败易发多发;一些干部带病提拔;查办案件力量分散、资源不够集中……改革现有问题,还要用改革的方式突破障碍和困难。

     

    围绕问题导向、责任导向与执行导向

     

        在高波看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围绕三个导向,即问题导向、责任导向与执行导向。

     

        “改革实现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重点领域、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全覆盖。”他说,如巡视制度“一次一授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通过纪委办案和纪委书记提名权“两个上为主”,可有效防止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走样、异化。

     

        现在,纪委监察机关实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职,将监督责任扛在肩上。高波表示,党委还要扛起主体责任,只有“两个责任”一起担、一起扛,才能形成党内监督、党内治理的高压态势、整体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许多要求,如派驻制度改革、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等。对此,高波认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落实相关要求,补齐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短板”的有力之举。

     

    体现不回避问题的政治诚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仅201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万件(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结案件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分别比2012年增长11.2%、12.7%、13.3%。

     

        高波认为,这充分说明我们党主动承担正党风、净化政治肌体的责任担当,体现了不回避矛盾问题的政治诚信。

     

        人们注意到,今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增设了3个部门,而其中之一是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

     

        在纪委工作,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被查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等“大老虎”被打,而两人在纪检监察系统曾长期任职。

     

        对此,高波表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灯下黑”,加强自我监督,不是“跛脚”式的改革,是综合立体、平衡系统、注重实效的改革。(本报记者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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