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期间赌球违法犯罪多发,移动互联网又已融入了人们生活,两相嫁接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在刑事立法方面,亟待针对网络赌球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罪名。
“3000元,哥伦比亚赢”“5000元,乌拉圭赢”……一个非法赌球网站的“小庄家”在巴西世界杯开赛3天后,银行卡上的赌资就已接近2000万元。4年一届的世界杯不仅成为体坛盛事,也成为一些人进行非法赌球的“豪赌盛宴”。记者调查发现,移动互联网成为本届世界杯期间非法赌球的新“阵地”。不法分子借助移动社交平台和第三方支付软件,以赌球牟取暴利,令人震惊。(新华网2014年6月20日)
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赌球”这种新型赌博形式。网络赌球比传统形式的赌博更为高效、隐蔽,很快便在世界范围内肆虐开来。每逢世界杯来临,通过非法赌球牟取暴利的违法人群屡见不鲜。世界杯期间赌球违法犯罪多发,移动互联网又已融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两相嫁接是自然而然的结果,这也似乎顺理成章。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非法赌球的空间被无限拉大、隐蔽性也更强,尤其对青少年参与网络赌球危害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思维融入了“豪赌盛宴”的语境下,侦查部门显然应跟上移动互联网的脚步,避免不作为或反应滞后对赌球的放纵。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赌博罪。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又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然而,对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刑事法律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方面,网络赌球是借助虚拟的互联网赌博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网络服务运营商所在地等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国家,涉案地域极具广泛性,刑事管辖权的模糊混乱导致此类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网络赌球的参与者以虚拟的身份和匿名的方式分散存在于互联网之中,采取电子货币和网上支付方式进行赌资转移,这也给反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赌球是基于高科技的一种新型犯罪。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打击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亟待针对网络赌球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罪名。一方面,对于偶尔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但如果一个人经常从事网络赌球,又没有达到以赌博为业的境地,刑法规定的赌博罪尚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应通过设立网络赌球罪对其施以刑事制裁,切实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递进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赌球网站代理人员,若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人员,且接受赌注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若是没有继续发展下级代理,只接受赌客赌注则无法按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制裁。对于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形式,可以将其也纳入网络赌球罪;而帮助、介绍赌球的人员以及其他为网络赌球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人员则构成网络赌球犯罪的共犯。同时,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社交软件开发商也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网络上相关赌球信息的控制和监控,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实现网站自查与网友举报、监管部门巡查相结合,及时剔除赌球信息。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进行有效管控,切断网络赌球的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