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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星期二

    改革举措·权威解读

    甘肃:股权激励政策促经济提质增效

    作者:宋喜群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03版)

        本报兰州6月16日电(记者宋喜群)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技术创新是政策发力的关键性环节。2013年9月,甘肃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了以股权激励为核心内容的改革举措。2014年4月,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成为首批试点单位。目前,该项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启动,正在释放着推动甘肃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制度改革红利。甘肃省委党校教授张建君博士认为,甘肃省的股权激励政策有三大亮点,将会对经济提质增效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首先《意见》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四类单位和两大对象,即符合条件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其中,科技创新企业包括: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中央在甘和市属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同时,对参加股权激励试点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高校科研院所强调侧重技术创新,对企业则强调现代企业制度与研发经营。两大激励对象包括对试点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其次,《意见》提出了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6种激励措施。《意见》规定,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该成果产业化投资股份)的,可按不低于所获得股权份额2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只规定了奖励下限,而无明确上限的激励措施,在全国都是具有吸引力的。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规定,可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60%的比例,或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这种侧重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的做法,甘肃省明确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有效瞄准了对科技成果创新人才的激励。

        再次,《意见》特别强调股权激励要程序规范、组织有序。《意见》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报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说明,指出实施过程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别强调需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备案、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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