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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星期二

    地方债“自发自还”:须全程信息披露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12版)

        本报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杨亮1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分别就2014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信用评级工作发布指导意见,对地方债发行全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予以规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明确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财政部规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并应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地方债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通过指定网站,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并在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以及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和中介结构所披露或出具的信息如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部还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同时明确,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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