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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27日 星期二

    走向更全面、更公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

    常健 《 光明日报 》( 2014年05月27日   07 版)

        人权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结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有关条款的含义,国家保障这些权利主要通过三个层面,即尊重、保护和实现。尊重主要是指不干涉公民的自由选择;保护是指防止和惩处侵犯权利的行为;实现是指协助或直接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服务来满足权利需求。其中,实现又可包括便利和提供两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其主要特征是政府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来促进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现。面对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现实,政府直接生产、提供和分配相关的物质和服务,使公民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权利得到基本的满足。

        改革开放以来进入第二个时期,其主要特征是政府更加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相同步,国家更加尊重公民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个人意愿,给予个人更大空间自主选择权利的实现形式。例如,在工作权利方面充分尊重公民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在健康权利方面尊重公民自主选择就医机构的权利;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商业保险,等等。

        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国家在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方面的原有投入日益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渐扩大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方式无法平等满足普通民众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际需求,弱势群体迫切需要更充分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针对这种新的形势,国家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战略重点又显示出新的变化:在充分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同时,采取更多的积极措施来保障各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普遍和平等实现,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最急需得到保障的社会群体得到更加切实的权利保障。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在经济收入分配的总体战略方面,为改变国家经济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增长的状况,国家提出要实现居民收入与国家经济的同步增长,努力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比中国人均GDP(扣除人口自然增长因素)的实际增长率高出1个百分点。同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增长率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高出城镇2.3个百分点。

        在工作权利保障方面,政府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并采取各种促进就业的措施,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4%左右的较低水平。国家努力消除对农村劳动者限制性的就业政策障碍,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2011~2013年分别有25个、25个和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大大超过同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拖欠问题突出的建筑领域普遍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发生拖欠问题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以及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

        在受教育权利保障方面,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连续保持年均增长20%以上。政府明确了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已有30个省(区、市)向社会公布了实施方案。政府还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在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保障方面,政府大力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五大类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制度由仅覆盖城镇户籍家庭扩展到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600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

        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国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2010年以来连续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医保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在医疗健康权利保障方面,已有700多所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的综合改革试点,取消15%的药品加成;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已扩大覆盖全国80%以上的村卫生室。城市医院与农村医院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

        以上各项进展反映出中国在“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国家不仅尊重公民自主选择权利的实现形式,通过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惩治侵犯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行为,而且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实现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这种发展趋势有助于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得到更加全面和公平的保障。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常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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