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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朱士华 《 光明日报 》( 2014年05月24日   07 版)
    图片来源:学习时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宏大的历史任务,反映了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建设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靠我国社会传统的“二元治理”主体——政府与市场很难完成。重视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应当成为现阶段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

     

    非政府组织对于和谐社会建构的促进作用

     

        非政府组织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社会转型期,价值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趋势,民众政治参与热情日增,利益冲突频现。非政府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组织,在表达和协调各方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是民众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在民众利益表达、谋求公共利益、协调各方利益、缓减各方矛盾方面均可发挥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将不同利益群体联结成一个密切联系社会的有机体,便于集中民众智慧和资源,发挥民众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

     

        非政府组织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非政府组织作为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可以把民众的意愿传递给政府,使得政府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制定公共政策,进而保证政治运行的理性、科学。

     

        非政府组织利于社会道德文化精神的培育。非政府组织组建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在社会发展中,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桥梁和政府进行沟通,便于组织成员民意上传,缓解或消融民众和政府的对立情绪。在组织民众民意传达中,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志愿精神、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在民众之间传播,会逐渐内化为民众内心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社会道德的形成,成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

     

    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发展的障碍

     

        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能力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影响了其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功能发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行政干预过多,独立性缺失。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很多行业性的、社会性的和公益性的事务管理职能被非政府组织所承担。政府在宏观调控中逐渐减少了对微观社会事务的管理,非政府组织取得了独立性的地位。这种独立性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实现真实民意表达具备的素质。但在现实中,双重管理制度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导致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

     

        立法工作落后,民众志愿精神的缺失。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非政府组织很容易偏离原初提供有效的公益产品的组织目标。我国目前尽管已有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存在很多条款过于落后、宽泛、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非政府组织要依靠民众的志愿精神推进工作的开展,其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也要依靠民众的捐助。但由于立法缺失造成的很多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非政府组织失去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以营利为目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会严重挫伤非政府组织联谊民众的形象,从而丧失公益性,严重影响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降低其社会治理能力。

     

    提升非政府组织治理能力,推进和谐社会建构

     

        转变思想观念,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很多国家都将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的亲密合作伙伴加以对待,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历来不发达,政府和民众对其功能缺乏认识,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非政府组织对于社会发展、公民利益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非政府组织理论研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助力。

     

        转变政府职能,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政府管理过多不仅会增大政府压力、降低行政效率,而且会扼杀非政府组织独立、自主精神,降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因此,为了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治理能力,必须转变政府职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渐趋深入,政府要学会释放权力,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只有这样,社会独立的空间才会加大,非政府组织才会赢得独立、自由的发展氛围,能够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与政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

     

        提升立法工作速度,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法律不完善、不健全,组织就难以得到规范运作。同样,缺乏法律建构,非政府组织就会缺失一个安全阀,同时缺失一个监督阀,可能会使非政府组织走向歧路。当前,我们要在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带领下,着力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发展和运作制定配套法律体系,确保非政府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为非政府组织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保障,提升非政府组织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维系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关系。

     

        加强公民志愿精神培育,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公民志愿精神指公民具备一种为他的素养,表现为公民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谐共生理念等。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主要依靠公民的志愿精神,它是非政府组织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精神。缺失志愿精神,非政府组织就会失去本真含义,难以发挥联系民众和表达民众意愿的作用,从而失去社会治理能力,弱化对于和谐社会建构的组织意义。由此,我们应通过教育、舆论等手段培育公民志愿精神,通过公民志愿精神的塑造把民众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谐共生理念等培育起来,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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