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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23日 星期五

    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

    董山峰 《 光明日报 》( 2014年05月23日   10 版)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记者董山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日透露,该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00年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基础上修订而成。

        据了解,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以来,对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交易量的不断攀升,住宅产品形态和品质不断升级换代,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适时启动了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据介绍,考虑到商品房买卖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成立了合同修订课题组,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在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并多次听取和吸收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形成最终的印发文本。

        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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