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揭示了改革的重要方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引领,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标志。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高等教育既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建设、发展和改革的方方面面,它的治理结构自然也就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的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对整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起到助推、提升的作用。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治理体系主要包含三大方面:高等教育的行政治理,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运行管理体制的系统设计以及实践运行等;高等学校的学术治理,既包含对教师的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的治理,更重要的是对彰显高校重点学科和办学特色的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的治理;高等院校社会活动和社会服务治理,既包含高校的社会活动,也包含高校的智力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校长和教授“共治”即校长教授共同治理的模式是重要路径,具体方式包括如下几方面:
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确保教授的参与度。无论是欧洲模式、美国模式的“教授治校”,还是20世纪初我国大学治理模式的构建,教授要充分发挥参与高校治理的作用,必须确立一个稳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负责人不由校长担任,教授委员会既履行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中具有决策权,又对学校的行政权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学术在高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教授委员会应当具有这样一些职责: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讨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讨论学校的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讨论学校的资源配置原则,讨论确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作考核与成果评价标准,讨论决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等。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给教授们充分的话语权和治学管理权力,善于领会和归纳大家的意见,吸纳教授委员会的各种思想、理念和原则,并将这些思想、理念和原则恰当地贯穿于日常的管理之中,一些较为专业和学术性很强的工作和决策,应完全交由教授委员会全权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校长要妥善处理好自己与教授委员会的关系,处理好校长任主任的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关系,要将校长与教授委员会的关系,延伸为教授与校长不断探索、不断获取和更新信息、不断改革创新、互相激励帮助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学校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所在。
通过各层级的学术与行政组织交叉联系实现“共治”。为达到共同治理的效果,应注意在学校的各个决策层面系统地实现学术与行政组织的交叉联系,这至少体现在三个层级上:第一层级,学校的最高负责人层面,即高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学术和行政管理双重造诣的教授担任,他们也是高校教授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只有这样,教授委员会制度才能比较正常地运行,教授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才能畅通;第二层级,由校长同时主持校级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即校长身兼两职,既是学校的行政最高负责人,又是学校学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可以统筹行政和学术两方面的工作。在学术机构中,宜采取充分发扬民主的“票决”模式,即给予教授委员会成员充分、平等、自主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学术决策以教授们的多数意见为准,相当数量的教学决策、学术决策和政策制定,应先交教授委员会审议;第三层级,在学院(系)的层面,选拔学术和管理才能兼备的教授为院长(系主任),由他负责协调本院(系)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建立学院(系)层面的教授委员会或小组,以及一些特设的“共治”机构,确保学院(系)的各项事务也实现“共治”。只有在这三个层面上均达到行政与学术的平衡,强化行政机构与学术机构的交叉联系,高校的教授与校长共治局面方能形成。
妥善处理好“共治”中几个关系。校长与教授共同治校的过程中,还需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必须在国家《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下办学,不能因为高校治理模式的变化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二是高度重视高校自身《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在《章程》中应处理好教授“治学”和校长“治校”的关系,严格依照学校《章程》和制度体系办学,要把《章程》的制定过程作为探索和实践学校治理模式的过程;三是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科学处理好党委领导和校长治理学校的关系,尤其是在教授较多参与学校治理的情况下,不能动摇党委对学校的领导权,学校大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和集体决策;四是要充分发挥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教授参与学校治理变味为只维护教授的权力和利益,忽视广大教职工的权益。(作者系重庆工商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