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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经济观察

    影子银行如何规范

    作者:宋海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13版)

        2012年至今,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表报告提示我国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而这正是我国金融改革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20万亿元左右。其积极意义在于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了城镇化建设、促进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分散了银行体系风险、促进了就业、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等。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潜在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存在隐性担保、资本不足、集中度风险、政府投融资平台违约风险;二是监管变得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法律关系不清楚,个人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四是流动性下降的时候可能出现批量违约行为;五是有时与政府宏观调控形成博弈,削弱宏观调控的力度。

        尽管如此,我国影子银行总体上风险仍然可控。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系统资产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23万亿美元,欧元区22万亿美元,英国9万亿美元。我国影子银行资产量相对很小,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较,运作形式简单,基本上是到期兑付,很少套期获利,杠杆率非常低。

        但是,对我国影子银行仍应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范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首先,要清晰界定影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根据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基本功能等,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明确界定,并设定统计范围及信息采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夯实基础。

        此外,建立对影子银行的协同监管机制。建议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及规范标准,加大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力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防范风险。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并纳入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影子银行运作及投资的相关内容。

        影子银行是现阶段我国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在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应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使其相对银行形成差异化发展趋势,重点发挥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依赖项目融资债为主的融资平台筹集资金进行城市基础建设,在向银行借款难的情况下主要依赖影子银行融资。这就需要建立市政债券发行机制,减轻对影子银行的外部融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发行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城镇化资金来源。这一制度应包括市政债券的发行、评估、二级市场交易以及监管等。

        我国的金融创新需要制定一个长远规划,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积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为有效防范风险,金融创新的重点是创新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产品,对非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产品纳入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监管。

        影子银行要健康发展,需要创造良好的条件,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我国影子银行爆发式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没有完全实现,建议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同时,审慎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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