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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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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交法十年,且行且珍惜

    作者:王昊魁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11版)
    10年来,各地交警严格执法,风雨无阻,保障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图为今年2月长沙交警冒雪指挥交通。 CFP

        改变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治理道路交通领域陈规陋习。2004年5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今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正式实施10周年。

     

        有人评价,它是“人本法”;有人评价,它是“基础法”;还有人评价,它是“民生法”……

     

        但不管如何评价,我们高兴地看到:“红灯停、绿灯行”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文明行车,“车让人、人让车”的新风进一步树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理念渐成社会共识……

     

        1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了哪些法律效力?随着时代发展,是否存在待解的问题?未来,将如何进一步修改?

     

    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专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体系,推进了依法治理交通的法治进程。截至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已形成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包括1个行政法规、9个部门规章、200余个交通管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30余个配套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实行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道路交通统一管理。之后,虽初步建立起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但缺少一部高规格法律为龙头;直到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才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该法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提高了交通管理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为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它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规则、制度,将交通参与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具体化、明确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在内的各法律责任体系。”

     

        10年来,在年均机动车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递增2000万人、公路通车里程递增11万公里的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基本应对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上升压力,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10年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3年的10.4万人下降到2013的6万人以下;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最高的55起下降到2013年的16起,创历史最好纪录。

     

    “醉驾入刑”3年整,传统陋习渐改变

     

        2011年5月10日,一条新闻让人们感觉到治理“酒驾”是动了“真格”的: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7日,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此时,距离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仅半月有余。

     

        事实上,公安机关一直在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早在2009年下半年,公安交管部门就专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

     

        不过,公安机关发现,一些地方“酒驾”行为仍屡禁不止,因“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文明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对驾驶人形成有效震慑。

     

        为此,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作了规定。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提出对“酒驾”肇事面临终身禁驾、“醉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等规定。至此,“醉驾入刑”,法律的震慑力大大增加。

     

        公安交管部门紧紧抓住“两法修正案”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醉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新法实施仅两年,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就同比下降了39.3%、42.7%。

     

        余凌云曾对大连、苏州等地的“酒驾”执法效果进行评估。他认为,“醉驾入刑”改变了老百姓的传统陋习,效果非常明显,“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部门责任难落实,诸多新问题仍待解

     

        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基础法法律,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操作性。但随着时代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待解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管理涉及面广,多达18个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职责。

     

        该负责人解释说,道路交通由道路、车、人、环境四大因素组成。比如,车辆从制造、销售,到维修、拆解、报废;道路从规划、建设,到维护、隐患排查,有许多涉及源头性、基础性的工作,“这些因素决定了交通安全工作必需多个部门齐抓共管。”

     

        此外,频频发生的电动车事故也颇让执法部门“头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于淼表示,目前,电动车的相关标准制定严重滞后,在生产、流通领域缺乏有效监管,但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已成事实,给路面管理带来巨大压力。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温殿斌在执法中还发现,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存在主观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其危害并不亚于醉酒驾驶。不过,因为现行处罚标准偏轻,不能对驾驶人形成有效震慑。

     

    建设法治交通,回应时代诉求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文明程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余凌云表示,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要回应时代诉求,加强顶层设计。

     

        余凌云进一步解释说,加强顶层设计,就是不断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把各部门真正调动到道路交通安全上来,从源头上就要尽到职责。此外,还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高科技含量,用新的科技手段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难题;建立、畅通全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平台,及时回应民众诉求。

     

        在湛中乐看来,法治交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意。深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总目标,就是要实现交通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他说:“建设法治交通应充分考虑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为避免非实际违法人“背分”,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伟国建议,实行违法行为人、车辆“双记分”制度。如对非现场违法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采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记分。同时,将公民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明确列为征信内容。

     

        温殿斌表示,应适当提高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建议尽快出台电驱动车辆的国家标准,准确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定性标准,改变目前需逐一专业鉴定的管理难题。”于淼说,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本报记者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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