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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文化企业:集聚发展新势能

    ——从两个规定出台看文化体制深化改革新趋势

    作者:邱玥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14版)
    “改革发展新起点”座谈会现场。 本报记者 蒋新军摄

        编者按

     

        近期,中央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紧锣密鼓出台:继《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相继印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引发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两个规定是对近十年来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延续,为文化体制改革开启了新的天地、注入了新的动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两个规定与之前相关的改革文件相比,有怎样的延续和创新,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提出了哪些更高的要求,将为文化产业体制改革开辟何种新天地?由光明日报主办的“改革发展新起点——从两个规定出台看文化体制改革新趋势”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业界领导和专家、企业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展望文化体制改革新路径,并为未来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1、延续:从特惠走向普惠

     

        案例:资金量不足一直是困扰许多文化企业的难题。尤其对电影行业而言,受融资渠道所限,面对一些大投入、大制作的影片,以及一些需要长期投入占领市场的领域,资金短缺便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两个规定的出台鼓励了文化企业创新融资的方式,促进了文化和金融的对接,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文化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中影股份也在按照这样的方向积极准备下一步上市的计划。”在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顾勤看来,国家对文化企业支持力度是逐渐加大的,支持的方式也在逐步完善,越来越切合行业实际。

     

        两个规定和前两次发布的文件相比,有怎样的延续和创新,体现了怎样的改革意图?

     

        朱涛(中宣部改革办副主任):国办发15号文件是对已有文化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文件延续原有核心优惠政策,确保对文化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减,全面延续了此前基于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衔接、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结合其他领域改革的新进展、新政策,更加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在财政、税收、投融资及土地处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提高政策含金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在财政上,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理顺企业不同类型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解决渠道,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二是在税收上,结合“营改增”将原有营业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优惠,继续对电影、动漫等领域企业给予优惠;三是在投融资上,考虑到文化企业的轻资产特征和融资难问题,新增了一些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金融政策;四是在土地处置上,借鉴国企改革中的操作办法,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企业的划拨用地处置程序进行了确认,同时新增了鼓励利用划拨存量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政策。

     

        张晓明(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这几个文件的比较让我们感觉到一个重大的趋势,那就是出现了从特惠性政策向普惠性政策发展的趋势。所谓特惠性政策就是跟文化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比如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等。现在改革进入下一个阶段,既要深化改革又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要推动公平竞争,还要逐步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那么特惠性的政策就要逐步向普惠性政策转变,这是这次文件里较为突出的一个趋势。

     

        杜金卿(河北出版集团董事长):两个规定的出台为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促进产业繁荣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延续了给予转制企业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转制文化企业“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轻装上阵、稳健发展,特别是保留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原转制企业支持力度不减,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二是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支持将有力促进文化企业的转型升级;三是投资模式的创新和融资渠道的扩展将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四是对文化企业引导支持方式的创新,有利于文化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李志庄(中国旅游出版社社长):两个规定继续体现扶持和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特点,含金量更加实在,同时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要求,即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去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如果落实得好,我认为这个文件确实会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

     

    2、完善:从“半成品”走向市场主体

     

        案例:“作为纯粹以商业模式进入国际演艺市场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我们深深体会到实施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战略。”天创国际副总经理张东辉认为,文化企业要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资本运作参与国际竞争,对海外发展至关重要。“没有自己的演艺场所使我们在海外发展受到了局限。因此,我们决定全资收购白宫剧院,成为中国第一家在海外拥有产权剧院的中国演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人员安置、经营管理、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面临哪些困难?转企后的文化企业怎样建立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目前非企业、非事业的状态?

     

        孙若风(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巡视员):两个规定的出台回应了文化建设领域的普遍关切,回答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深刻诉求,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意义重大。文化企业的成长是文化产业发展之本,文化企业的活力是文化产业活力的源泉。经过前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一大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但用现代企业的标准看还是“半成品”;同时,社会力量涌入文化产业领域,成为引人注目的新兴力量,但其中大量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还缺少适合深层发展的条件。国办文件的出台,在过去改革的基础上持续发力,推动国有和民营两方面市场主体的合格化,为加快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提供了必要条件。

     

        朱涛:文件还提出要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和股权激励制度。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目的是在股份制改造中始终确保国家对传媒企业的管理权、维护文化安全,当然这也是深化传媒企业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特殊管理股与一些国家推行的黄金股、一些高科技企业实行的多层股权结构有类似的地方。目前,在我国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还存在政策及操作层面的障碍,需要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适用范围、行使主体和配套机制。提出探索股权激励,是希望以此解决国有文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此项工作敏感度高,社会各界也很关注,应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争取尽快拿出方案,原则上坚持试点先行,且数量不宜多,在积累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张宇(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央一系列政策的密集出台,既反映了国家对改制后文化企业的支持,也对文化企业面向市场发展壮大提出了更高要求。两个规定是紧紧围绕这批转企改制的市场主体设计的,按我们做演出的说法就是围绕着剧目主角设计。对比欧美和日韩,现阶段转制文化企业离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仍有较大的差距。这次的文件不但是给了政策、给了支持,而且也提出了要求、提出了标准。这个标准我以为不是中国标准,而是一个国际标准,因为你面对的竞争是国际化竞争。随着国家实力的壮大,随着国家能力的加强,不断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注入活力是应该的,但首先是这批企业都成长起来,不光是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都成长起来,而且是按照市场标准和国际标准成长起来,这是问题的关键。

     

        齐勇峰(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当前的改革还远没有到位,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现在基本上处于非企非市的状态。怎么破解?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靠深化改革,我们需要有改革新思路。要从整体上搞活国有文化经济,而不是着眼于搞活每一家企业。目前我们文化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企业存在条块分割、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整体上搞活国有文化经济,解决重复建设的问题,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或者战略性改组,应该有进有退,鼓励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重组,而且要鼓励金融业对这种重组设计相关的金融产品给予支持。

     

        刘德良(北京新元文智咨询服务公司总经理):文化企业跟其他企业不太一样,因为文化企业当中,人的这种创造性的价值比制造生产企业更高、更大。无形资产的价值其实就是人的价值创造出来的。国有文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是否能够针对国有文化产业的特征早一点实现突破,真正塑造成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在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探索工作。

     

    3、创新:从行业壁垒走向融合发展

     

        案例:1987年,新华书店总店开始转企改制,此后全国其他新华书店也陆续先行改制为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人员、投融资等方面,都涉及了目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当中同样面临的问题。

     

        新华书店总店总经理茅院生表示,作为全国最大连锁经营品牌,各地新华书店之间存在着地域壁垒和同业竞争,有重复建设和资源配置不均的情况出现,不利于进一步传播先进文化和行业规模化。目前新华书店系统在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方面缺少全国性、行业性的着力点和推动力,两个规定当中指出的科技创新、金融对接、改制上市等政策,将进一步激发新华书店的内生动力,加快新华书店利用科技和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步伐。

     

        鉴于文化本身的特殊性,文化企业如何保证其转企之后能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得当?在新的阶段从哪些方面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机制创新?

     

        李晓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改革处处长):两个规定的出台,对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将推动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推动文化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尽快做大做强,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推动文化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源的有效结合;推动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张晓明:两个规定有很多创新之处,一是既关注供给也关注消费,谈到如何完善消费基础设施,推动新业态,鼓励消费等等。二是既要做大做强也要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不光是推动兼并重组,也应该鼓励小微企业成长,鼓励更多的人进入文化领域创业。三是在文化金融与投融资创新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四是深化改革方面,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具体化,在文化企业中落实股权激励模式及特殊管理股制度,逐步引入国企改革一些成熟的经验,并可以马上着手试点。

     

        徐俊(中华书局总经理):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兼顾上如何做好,这是文化企业遇到的最难的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从我们自身的角度来说,出版产业必须作出符合产业发展的选择。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人应该始终不忘出版的本意,尤其在新的业态环境下,在海量数据阅读情况下,要结合自身的品牌定位、专业方向和文化特色,找到与读者需求的结合点和走向读者大众的路径,做文化的坚守者和引领者。

     

        陈雷(万豪卡通董事长):本次文件有三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是扶持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二是扶持的优惠方式更加具体化,三是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对于民营文化企业来讲,我们关注的是两个规定推出后,各地能否尽快推出一些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政策,并且抓紧时间让相关适配性举措落地。(本报记者 邱 玥)

     

        链接

     

     政策亮点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杨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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