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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聚焦改革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郭飞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02日 15版)
    资料图片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它同股份制一样,都属于中性的概念,并未表明某一社会所有制结构或某一企业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制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中,早已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党的重要理论创新,也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路径。

     

        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已有的经济学教材或辞典上恐怕找不到专门词条,更找不到相关释义。在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有对“混合经济论”的解释。所谓“混合经济”(Mixed Economy),实质上是指公私混合经济,该观点最早由凯恩斯提出。凯恩斯极力主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扩大政府职能,“让国家的权威与私人的策动力互相合作”。凯恩斯在美国的追随者之一汉森比较系统地解释了“混合经济”的含义,他认为,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已不再是单一的纯粹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因而成为公私“混合经济”(或称“双重经济”,Dual Economy)。所谓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在生产上是指国有企业,在收入和消费上是指公共卫生、房租低廉的住宅和社会安全与福利开支等。凯恩斯的另一个追随者——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在其编撰的《经济学》教科书中也一再论述混合经济,并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内有一种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形式自主流动和重组形成,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笔者认为,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从宏观角度考察,即指整个社会 (或国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也可以从微观角度考察,即指一企多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侧重于微观角度。从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与完善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出发,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除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目前,在我国有些行业和领域中,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门槛过高,影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共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笔者认为,在上述行业和领域中,更多地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调动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有利于不同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外,我国小微国有企业数量偏多,生产集中度不高。截至2012年末,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约为15.2万户,其中小微企业约为11.5万户,约占国有企业总数的75.9%;而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为546.5万人,约占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精神,不少国有小微企业既可以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或在小微企业之间以及在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资产重组,从而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非公有制经济并购、控股或参股。

     

        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同股份制一样,都属于中性的概念,并未表明某一社会所有制结构或某一企业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并未提出其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唯一实现形式或主要实现形式。

     

        (作者系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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