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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0日 星期一

    新闻发布会

    满足人民对美好家园的期盼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答问立法和监督热点

    殷泓 《 光明日报 》( 2014年03月10日   11 版)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多位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与监督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减少死刑、听取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试点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加强预算审查规范“三公”经费、修改相关法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记者的每一个问题都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有关负责人一一作出解答。

     

    废除嫖宿幼女罪?

     

    ——将从加强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角度调整、完善法律

     

        “社会上针对嫖宿幼女罪有很多争议,这次修改刑法的时候有什么考虑?”对于这个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立法工作机构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对此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也到基层的司法部门,调取了大量案例进行剖析、比较,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

     

        “应该说,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点上,全社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至于下一步法律如何调整、如何完善,我们也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臧铁伟说。

     

        针对是否将继续减少死刑的问题,臧铁伟表示,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正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精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

     

    改革和立法是什么关系?

     

    ——凡是试点,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

     

        当被记者问到如何理解“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强调法治,强调先立后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

     

        阚珂具体解释说:“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就是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在改革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法律是改革的重要成果,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改革过程当中要处理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凡是试点,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不得试点。”阚珂特别强调。

     

        接下来该怎么做?阚珂表示,各有关的工作部门、工作单位在制定和研究改革方案的时候,就要一并考虑涉及的立法工作。同时,立法工作部门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督促有关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推动改革急需的、重大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出台。

     

    “三公”经费如何压缩?

     

    ——要求政府制定支出标准更科学更合理更透明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是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在回答本报记者有关预算审查的问题时表示。

     

        “刚才记者问到有些地方预算定得比较宽松,这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支出标准定得不够严谨,或者说是不够科学合理。在这方面,政府有关财政部门制定了一些标准,我们也多次提出了要求,目前这些标准还在进一步地科学化。”姚胜说。

     

        姚胜表示,人大除了要求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事项执行外,还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三公”经费,对有关的公务开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此外,我们还要求部门在汇报今年预算时,将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单独汇报。我们进行分析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了前面讲的支出标准要制定得更科学、更合理之外,预算还要强调公开透明。公开透明以后,钱用得好还是不好,社会各方面都能看得到,各方面都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在这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工作的改进。”姚胜说。

     

    雾霾如何防治?

     

    ——修改环境保护法,让法律更好发挥作用

     

        针对治理雾霾、环境保护等广受热议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在目前环境问题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修改环境保护法寄予了厚望。

     

        袁杰介绍说,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等一些新的理念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重在源头管理和过程管理;重视行为监管,强化法律责任,集中解决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大家都希望生活在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政府方面也有义务严格执行法律。所以,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我们也注重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袁杰表示,下一步修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将坚持现有原则,着力修改好这几部法律,让法律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家园的期盼。(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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