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国家的软实力。公共文化服务缺乏立法,制约了群众文化的发展。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打下了物质基础;长期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为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立法已具备较为成熟的条件。
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站在“大文化”的角度,具有前瞻性、开拓性、创新性和系统性;要遵循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基本性和参与性等原则,有利于促进建立覆盖全社会各阶层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落实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和考评机制;要对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做出更加切实的规定;要改革现有乡镇一级文化队伍管理体制,建立文化馆站人员由文化部门垂直管理的体制,明确要求将乡镇文化馆站人员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文化队伍的专职、专业化;要建立稳定的财政供给机制,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纯公益性质,保证基层文化队伍的稳定。
(本报记者张国圣、通讯员雷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