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但是,与性别平等相关的立法,多数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立法,对于性别歧视的行为没有罚则和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和问题很多,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有负面影响。性别平等政策执行不力,违法成本不高,法律权威性不足,这一基本国策未能很好落实。
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妇女在教育、就业、收入、从政、婚姻生活等许多方面还没有完全达到男女平等,妇女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所见。
男女两性平等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如果得不到有效落实,社会就无法实现健康、和谐发展。为此,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手段确保这一国策得以落实,不能让它“边缘化”,甚至变成一纸空文。
(本报记者庄电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