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引发社会热议。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何在?《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要针对群众的哪些困难进行解决?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国务院新闻办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据初步统计,2013年我国城市低保救助1096万户、2061万人,全年支出资金724.5亿元;农村低保救助2925万户、5382万人,支出资金841.9亿元;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8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74.3亿元;救助城市“三无”人员90万人;实施医疗救助1亿多人次,支出资金260亿元;实施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支出资金93.4亿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1200万人次,救助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
此外,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有序推进,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社会救助涉及的面比较广,作为行政法规,过去制定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表示,这次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个全面的规定。其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几项制度,都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的。
李立国说,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保证救助资金使用好
社会救助每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管将具体如何安排?
对此,《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为今后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李立国说。
李立国表示,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上级补助资金一般都是预拨和及时下拨到下级财政,到县以下投入实际的分配使用。二是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在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中,要进行所在社区(村居)的公示,保证对象审核、审定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三是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只有交通不便、偏远地方、没有设立金融机构的才是现金发放。四是对社会救助资金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社会救助资金不流失,使用上避免弊端。五是《办法》中还规定了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条款,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尽管我们不断地从制度建设和操作程序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在基层的操作管理中依然存在个别漏洞,也还存在着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等个别问题。”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对于存在的错用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今后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更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以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好。
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办法》如何落地,根治社会救助碎片化的现状,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考验着基层的执行力和相关部门的整合能力。
李立国称,《办法》已经体现了这种整合形式。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已经批准建立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地方层面,绝大多数也已经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
按照《办法》规定,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和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委托,查询、核对有关财产、收入状况的信息,并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李立国表示,这样在审核认定救助对象上就会提高效能、降低成本,提高准确率。
要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首先要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一门申请、一门受理,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李立国说,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综合性办事窗口来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提高整个政府服务工作的效能。二是既要按照《办法》规定,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运转的需要。同时,也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提高基层的管理服务能力。(本报记者 陈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