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治理各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理念和目标,即“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笔者认为,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切实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使社会治理实现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要实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管理,为社区内自治组织提供有利条件。加强社区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建设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广场、群众阅读室等公共活动场所,使人们能够在社区活动的过程中相互交流,促进各种社区组织的活跃度。要赋予社区组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社区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以及党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有效杜绝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等问题。社会组织要从“服从”向“协同”转变,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学联、青联、科协、文联、记协、残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社会组织要明确自身的服务使命和宗旨,从以往的服从政府领导逐渐向协同社会治理的方向转变,突出社会组织自身的主动性,提升社会组织成员自身的素养,建立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
确保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存在诸多社会矛盾、冲突与问题,这严重阻碍了社会治理创新的成效,构建畅通的利益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要重点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注,予以及时和必要的物质帮扶,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为农民群众解决包括失地、就业、保障等现实问题。完善对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在医疗、教育、子女安置、住房等多方面加强管理与帮助。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平等。要保证分配公平,进一步加强技术、资本、管理以及劳动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建设,提高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确保社会建设的成果能够在收入分配中得到合理体现。企业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发放制度,推动工资分配在起点上实现公平。要改变以往按照身份、户籍以及编制进行工资分配的不平等限制,严格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同工同酬。此外,政府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化建设,在充分尊重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性的前提下,加强必要的监督,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工资分配方式的形成。
推动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向“服务型”转变,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政府的权力,而是要实现合理“分流”,将社会治理的权力交还社会,培养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与诚信。可以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在治理方法上广泛吸纳社会智慧,鼓励和挖掘来自社会成员与组织机构的社会治理力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构思的不断产生。政府不仅要积极转变理念,为社会治理提供完善的服务产品,还要肩负起社会组织力所不能及的其他服务,并对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进行有效的宏观监督。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利益调节机制的建设和优化,使群众能够认识到从合法途径获取利益的重要性,明确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通过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引导,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要重视社会民生问题,牢牢把握改善和保障民生这一工作重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创新工作理念、方法与手段,特别是要把保基本的责任履行到位,但同时也要扩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拓展治理主体来提高民生事业的质量和效率。在保障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加快社会各领域事业的快步发展。要将科学的财政体制覆盖到广大城乡地区,从住房、就业、教育、医疗、收入分配以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为更多的群众做好服务,以期赢得社会各界群众的有力支持与认可,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积极借鉴先进的社会治理思想实现制度优化。许多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做出了多种尝试,例如,美国克林顿政府1993年推行的“重塑政府运动”,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放松管制、精简政府部门、裁减冗员、推行绩效管理以及引入竞争机制等;英国的社会治理则以资本的投入为核心,实现“消极的福利国家”向“社会投资型国家”的转变,加强就业政策的改良,将原有的社会福利转变为更多的就业岗位。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社会治理思想,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化。要始终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置于工作的重要位置,使人民群众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创造未来,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实现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